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
QC6900000-2017-017
主动公开
青市监特〔2017〕14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3.28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区特检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市政府和市质监局、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7〕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一步得到排查和有效治理,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从而有效减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遏止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件,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突出轨交站点、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公园、大型游乐场等公众聚集的重点区域,突出公共交通领域自动电梯或扶梯、大型游乐设施、盛装危险化学品介质(特别是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承压特种设备等重点对象,突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化工企业、氨制冷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职责分工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通知》要求,对照排查治理要求,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治理。要主动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报送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风险、无法保证使用安全、到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设备,应停止设备运行使用,及时报告街、镇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署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试点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通过采取科学的、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降低风险,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要落实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接各级监管部门,汇总、报告、跟踪检验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政治经济活动期间,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保障性检验等。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区局特种科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各市场监管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开展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试点工作。汇总全区本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治理工作情况、一级安全隐患,按时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部署,结合各区域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落实整改,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查处。要根据区局统一部署,协助做好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车用气瓶加气站、氨制冷装置单位等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要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档案,汇总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情况,梳理一级安全隐患,并按时报送区局。各市场监管所要着重开展本辖区内快递物流行业场内机动车辆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综合执法大队按照《通知》要求,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氨制冷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四、进度要求
自2017年3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各市场监管所、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实际,根据《通知》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制定计划。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做到全员发动,确保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要求传达到相关使用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区局(联系人:金浩,联系电话:59721358)。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4月至10月)。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精心组织,全面开展特种设备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在用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及时编制排查治理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抽查和督查,及时处理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使用单位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组织回头看,并形成工作总结。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应于12月5日前上报。区局将组织对各市场监管所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此次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张卫平副局长为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全员为组员的专门工作组,负责此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市场监管所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检验机构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体现齐抓共管、多元共治。
(二)注重结合,突出重点。要紧密联系各自实际,将此次排查治理工作将与全年各项整治任务、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有机结合,点面结合,协同推进。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将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防患于未然。
(三)严字当头,务求实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以对隐患“零容忍”的态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以此次排查治理为契机,切实整治解决一批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隐患和难点问题。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应严字当头,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通过此次排查治理,进一步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隐患发现和预防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以此次排查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推动形成企业自查、第三方核查、政府督查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掌握动态,广泛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并按时报送。其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自查自改情况(见附件1)。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第4季度与总结一起),向区局报送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改和监督检查、抽查情况(见附件2)。此外,还应按照市政府《关于报送高风险等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一级安全隐患的通知》要求,于5月31日前向区局报送一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见附件3)。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表
2.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隐患排查和治理信息统计表
3.特种设备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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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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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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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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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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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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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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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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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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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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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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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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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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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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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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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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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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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证和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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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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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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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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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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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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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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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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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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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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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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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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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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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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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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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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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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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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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整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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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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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整改隐患情况统计(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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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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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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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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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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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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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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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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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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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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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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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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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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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首次报送隐患自查表,此后如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报送。
附件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隐患排查和治理信息统计表
监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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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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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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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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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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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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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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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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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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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隐患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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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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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隐患未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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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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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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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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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检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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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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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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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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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检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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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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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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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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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设备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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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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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安全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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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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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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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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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检查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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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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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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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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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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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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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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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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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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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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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整改隐患情况统计(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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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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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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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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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来源(自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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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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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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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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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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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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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第4季度与总结一起)报送此表至区局。
附件3
特种设备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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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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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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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所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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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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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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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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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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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注:1.一级隐患是指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
2.“落实情况”请填“已落实”、“正在落实,*年*月前完成””、“计划落实,预计*年*月前完成”,若存在问题可备注说明。
3.此表由监管部门填写,应于5月31日前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