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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学校食堂供餐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C8327000-2013-013 

主动公开

沪食药监青〔2013〕21号

食药监青浦分局 区教育局

2013.09.09


 

 青浦区各学校食堂,相关企业:

  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防止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按照“沪府办发〔2012〕47号”文件要求,食药监青浦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学校食堂集体供餐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浦区学校食堂供餐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供餐模式

  1、自办食堂:指学校自行采购食品原料、自行加工、分餐的供餐方式。

  2、自办配送相结合:指学校从有资质的企业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由学校自行加工、分餐的供餐方式。

  3、托管食堂:指学校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供餐合同,由企业统一原料配送、利用学校食堂加工、分餐的供餐方式。

  4、学生盒饭配送:指学校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供餐合同,由企业统一配送学生盒饭,学校提供分发和就餐场所的供餐方式。

  为保障食品原料的安全可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学校食堂采取自办配送或托管的加工模式。

  二、准入条件

  1、学校食堂必须取得《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定人数供餐。

  2、属于原料配送与自办结合模式的,其原料配送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央厨房)或《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食品原料配送);属于托管食堂模式的,托管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已从事餐饮服务3年以上;属于学生盒饭配送模式的,配送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集体用餐配送(社会盒饭、学生盒饭)],且配送的学生盒饭累计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

  三、管理制度

  1、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成立食堂监管小组,并指定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上海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B类合格证明;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取得上海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A类合格证明;食堂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原料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主管人员)均需取得上海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C类合格证明。

  2、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和供餐企业遴选制度等。

  3、实行食堂注册制度。必须进入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溯源系统(http://spxc.smda.gov.cn)注册,对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用餐人数、员工健康和培训管理、留样管理、废弃油脂管理进行动态管理。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管理要求

  1、自办模式:学校应选择固定的、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供应食品原料(包括调味料),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每批次采购应当索取相应的票据,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等进行进货验收,确保货源的安全。

  2、自办配送相结合模式:学校应选择有相关配送资质的企业进行原料配送,并要求配送企业必须提供对其供应的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除外)的自检报告与当天的送货单一并交与校方,且其配送的食品原料必须提供电子化票据(送货单),不得提供手写的票据(送货单)。

  3、托管模式:接受托管的餐饮企业必须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队伍,每天对托管的学校食堂巡回抽检,加强质量控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须附相应的检测报告与当天的送货单一并交与校方,其配送的食品原料必须提供电子化票据(送货单),不得提供手写的票据(送货单)。

  4、学生盒饭配送模式:学校应当督促供餐企业严格按照《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膳食中心温度测试、留样工作。

  5、送餐至学生教室用餐的必须使用保温设施配送,确保盒饭中心温度保持在65℃以上。

  6、原料配送、托管、学生盒饭配送企业必须与校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本辖区的配送和托管单位在本学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每次检查有关键项≥2次不合格,或每年有监督抽检≥2次不合格,或监督公示评定为差,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次学年度的申报资格。凡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取消从事学校食堂供应的资质。

  五、信息通报

  按照“青府办发〔2012〕150号”《关于成立青浦区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联席会议的通知》精神,食药监部门与教育部门实行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在每学期末、每学年末通报监督、管理情况;遇有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则及时互通。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