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QC8327000-2007-008 关于组织开展企事业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7.07.24

各镇、街道、委、局(公司)工会、各镇、街道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40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企事业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开展2007年青浦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与区总工会共同组建"青浦区企事业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超黎、丁祥金;组员:宋治鸣、陈全红、冯锦英、钟美玲、顾文萍、沈志刚。
  2.领导小组按系统,分设"办公室"。
  区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办公室,设在青浦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区总工会系统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保障部,具体负责工会系统与"食品安全检查"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的培训与监督检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巩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7年7月31日前,培训和自查阶段;
  8月1日-8月31日,区检查阶段
  9月1日-9月30日,市抽查阶段。
  四、检查对象
  本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五、检查安排
  (一)培训和自查阶段。
  1.工作内容
  (1)开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食堂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关键措施;发放并讲解《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1)、《企事业职工食堂登记表》(见附件3)和《食物中毒预防指南》。
  (2)督促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按《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区总工会。
  2.工作要求
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负责人、食堂卫生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进行培训及督促落实有关工作,内容包括:
  (1)督促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单位领导责任制、原料验收、食品贮存、加工过程、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和要求;
  (2)落实岗位责任制,制订内部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3)检查和督促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按规定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
  3.职责分工
  (1)区总工会负责对企事业职工食堂负责人培训工作的组织发动、管理、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工会、委、局(公司)工会按隶属关系发放《企事业职工食堂登记表》、《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和《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表》,并根据摸底情况填报《食堂基本情况汇总表》,各镇、街道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配合工作,共同督促食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区食药监局负责提供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相关人员培训的师资力量以及有关资料。
  (二)区检查阶段
  由区食药监局牵头,与区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按比例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
  1.对辖区内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按不少于各类别总数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有突出问题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
  3.检查内容根据《职工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表》;
  4.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进行追踪复查,直至整改到位。
  (三)市抽查阶段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开展监督抽查。特别是加强对在区县检查阶段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六、信息上报
  各镇、街道、委、局(公司)工会应按时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分别报区食药监局和区总工会。
  (一)上报内容和时间节点
  1.《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表》和《上海市企事业职工食堂登记表》(附件2、3)于7月28日前报区总工会;
  2.《食堂基本情况汇总表》和《食堂培训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5)于7月31日前报区食药监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  上海市青浦区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