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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QC6900000-2017-030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17〕41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8.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17〕3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食药安办制定了《青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青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临时备案申请表(样式)
3.临时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式)
4.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5.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
6.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样式)
7.便民饮食店经营品种目录
8.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         上海市青浦区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
 
 
 
 
 
 
 
 
 
 
 
 
 
附件 1
 
青浦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浦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食药安办:负责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工作,主动对接街镇食安办。
区市场监管局: 1、注册许可科负责指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参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做好食品经营场所的现场布局;负责对饭店、现制现售、饮品店等不同类型的三个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示范点的规划布局进行现场指导;2、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接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处(主要是公示牌、统一便民标识等内容与市食药监局的一致性);负责指导市场监管所做好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3、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街镇 :结合“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要求,开展小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加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示范街环境卫生管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对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市场监管、环保、房管、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助街镇办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及时查处。建立日常监管及诚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开展专题培训
区食药安办将组织开展对各街镇、相关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各街镇应加强对辖区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
(三)落实管理规范
各街镇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在醒目的位置展示统一制作的《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便民饮食店公示栏和便民饮食店专用标识等。加强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管理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着装整洁卫生,穿戴统一标识的工作帽、围裙,落实店内环境卫生管理及店外市容环境责任制等规定。
(四)开展绩效评估
区食药安办将组织开展对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履职情况的评议考核。各街镇应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巡查,并开展综合评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督促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7月底前)
区食药安办组织召开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等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专题培训。
(二)推进落实阶段( 8月--11月)
各街镇严格按照《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在8月10日之前上报工作方案,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朱家角镇应认真总结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供给其他街镇参考,并在全区予以全面推广实施。
至8月28日前,朱家角镇完成试点工作,并报送总结报告,由区食药安办报市食药安办。
至11月30日前,其他街镇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率达到60%以上。
(三)总结评估阶段( 12月)
各街镇于12月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区食药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抽查、评估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完成全面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由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房管局、消防局、城管执法局、    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助各街镇推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展广泛宣传
各街镇要加大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的全社会宣传,注重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获得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各街镇要广泛开展宣传告知、培训,使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熟悉政策,主动申请临时备案,并依法依规经营。
(三)严格信息报送
各街镇食安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街镇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以阶段性小结及表格(见附件8)报送区食药安办。同时,应注意积累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推进前后的照片、视频等。
 
 
 
 
 
 
附件 2
临时备案申请表(样式)
 
编号:
店招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品种和方式
经营品种(限居民生活小区以外):
□热食类          □热加工糕点         □自制饮品
经营品种(各类场所):
□热食类(简单处理,不产油烟、异味、废气)
□蒸煮糕点      □自制饮品   
是否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是   □否
经营场所面积
 
经营场所性质
□自有产权       □租赁使用        □其他
经营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经营负责人
(签章)
 
 
 
                                 日期:
备案部门意见
 
 
 
 
 
日期:
附件 3
临时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式)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管理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临时备案的品种和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和临时备案小型餐饮 服务提供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台账。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六、保证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按规定索取合格证。
七、保证食品加工用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置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要求。
九、保证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十、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保证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
十一、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
十二、保证临时备案期间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承诺不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十三、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四、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得以本店经临时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 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中获得额外补偿
 
                          经营负责人签字:                
                                                         
附件 4
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经营场所和配备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 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 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三、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 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 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五、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和存放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六、 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七、 配备的冰箱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别存放在同一冰箱的不同冰室内,或者不同冰箱内均可)。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 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九、 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 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十一、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十二、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
 

附件 5
 
便民饮食店 临时备案公示卡

(经营负责人照片)

 
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
 
编号:
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负责人姓名:
经营品种和方式:
 
                                 
                    备案镇(街道): (盖章)
                    备案日期: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样式)

 

(二维码)

 
编号从左至右依次为:

 

区简称( 1位汉字)+乡镇、街道简称(1-6位汉字,带圆括弧)+“餐备字”+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第”+4顺序码(4位阿拉伯数字)+“号”,如:黄(豫园)餐备字2017第0001号。
 
 
 
 

附件 6
临时备案信息告知单(样式)
 
编号:        
                          :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本         已对以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现将相关信息告知你单位:
序号
名称
经营
地址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营品种和方式
联系
方式
备案
日期
备案
有效期
备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附件 7
便民饮食店经营品种目录
一、经营品种(限居民生活小区以外)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
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热加工糕点
泛指各类热加工糕点类食品,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西式糕点,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二、经营品种(各类场所)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简单处理,不产油烟、异味、废气)
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允许有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操作。如:冷藏盒饭加热,冷冻(藏)料理包加热,冷冻(藏)热狗加热后表面加酱料等。
蒸煮糕点
以蒸、煮方式加工,无煎炸、烘焙等工艺的糕点类食品,如:馒头、包子、粽子、馄饨、饺子、面条等。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附件 8(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