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QC6900000-2017-041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17〕57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24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市食药安办《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6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食药安办制定了《青浦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青浦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
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市食药安办《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6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照工作内容分阶段和突出重点组织实施:
(一)部署排查阶段(9月)
相关单位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等开展认真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二)违法标签声称治理阶段(9-10月)
相关单位组织力量联合对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以及问题多发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违法营销治理阶段(10月)
相关单位要重点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违法广告治理阶段(11月)
相关单位要重点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调动各方力量,确保履行各单位职能。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多方联动、协同展开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一律严格调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知晓度。
(三)关注舆情,及时总结。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关注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相关的媒体报道,把握应对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主动权,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活动。同时,及时上报信息。针对此次食品和保健品专项整治,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过RTX报给区食药安办。
附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