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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就业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回复》的通知

QC8331000-2010-008 

主动公开

食药监青浦分局

2010.05.31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就业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回复》转发给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对于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执行,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沪食药监法〔2010〕291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就业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