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QC6900000-2017-046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17〕60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
上海市青浦区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0月
26日
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
举报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区市场监管、农委、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酒类监管、盐务监管等部门。
第二条(工作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全面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协调、指导以及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奖励申请、文书制作、初步审批的具体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街镇市场监管所及其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事项的初步筛查以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资金来源)
设立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全区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奖励范围)
本规定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扩展与补充,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的30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可通过本规定进行奖励。
举报无证食品加工、食品经营的,仅适用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范围,且未被监管部门先行发现的举报,查实后可予以奖励。
餐饮控烟举报经查实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六)举报人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食药安办会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3%-6%给予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2%-3%给予奖励;
(三)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四)小额奖励标准。对于奖励金额500元以下的(无证餐饮、餐饮控烟等),由举报查办部门查实后直接予以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为30万元。
第七条(特别规定)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对查处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药安办会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一案一审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各镇街道食安办、市场监管所要在现有的举报通道基础上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举报专门通道。
第八条(奖励申请)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案件结案之日起
的10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奖励审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区食药安办审批。
区食药安办审批同意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领取奖励的,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奖励。
第十条(监督管理)
区食药安办每月对奖励工作进行核实、统计,并适时将奖励工作推进纳入考核范围。
其他未尽事项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