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区医疗机构推进“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放心医院食堂”有关工作的通知
QC6900000-2018-021
主动公开
青市监食经〔2018〕27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4.17
各市场监管所,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全面提升本区医疗机构内食品经营场所(包括超市、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机)以及医院
食堂
(包括职工
食堂
和营养
食堂
)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人员的饮食安全,现就本区医疗机构推进“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放心医院
食堂
”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计生委共同组建区“放心医院
食堂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钟青
、季春华
组 员:
许善文
、徐
喆
(二)“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安全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系统”推进工作小组
各医院按照市级管理系统领导小组架构组建“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安全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系统”推进工作小组。
二、工作目标
推广使用“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本区医疗机构内
食堂
以及超市、便利店等场所的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知情权。以全区二级、三级及专科、民营医疗机构的
食堂
为重点,建成一批覆盖全区各类医疗机构的“放心医院
食堂
”,有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就餐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18年本区所有二级、三级及专科、民营医疗机构
食堂
100%申报“放心医院
食堂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申报“放心医院
食堂
”。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
(一)制定推进工作实施细则
区卫生计生委与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全区推进“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以及建设“放心医院
食堂
”工作方案,并形成2018年“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放心医院
食堂
”推进工作进度表(见附件3)。
(二)对照标准完善提升
督促医院对照“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见附件1,建设标准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详见附件2),完善提升医院
食堂
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可以通过与辖区内医院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医院食品安全交叉互查、召开现场会交流介绍经验、组织医患代表检查厨房等形式,调动医院积极性,推动其主动对照标准完善提升医院
食堂
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自评申报
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下发)、“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见附件4)开展自评,经自评符合标准的,由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通过网络提交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申报网址及开放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初审
区卫生计生委与区市场监管局组成区级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情况开展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中的倡导性条款,暂不作为本年度评审要求。但申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改进,力争通过1-2年的时间达到“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的要求。
(五)抽查复审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组成市级评审组,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经初审符合建设标准的单位开展复审。
(六)结果公布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食品安全网、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外网及官方微信以及各类媒体,对拟评为“放心医院
食堂
”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授予“放心医院
食堂
”称号并通过上述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由于医疗机构
食堂
的就餐人员中,特殊人群、敏感人群比例较高,对
食堂
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推进“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是上海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就餐人员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区各级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医院
食堂
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医院
食堂
以及超市、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机等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定期开展自查。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供餐环境并在厨房、配餐间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扎实推进,注重工作实效
区卫生计生委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大力协作,督促医院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医患代表组成的
食堂
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扎实推进“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各项工作。工作中要注重实效,要以切实提高医患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出发点,以解决影响医院
食堂
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建设放心的医院
食堂
,全面提升本区医疗机构
食堂
食品安全水平。
(三)广泛宣传与发动
广泛宣传“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与目标。充分利用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外网、官方微信以及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以及“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工作,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与参与度。
五、信息上报
相关市场监管所实施“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方案请于
2018年
4月
28日前
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
区市场局联系人:
许善文
电话:39258010。
区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徐
喆
电话:69716303。
附件:1.“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2018版)
2.
“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2018版)部分条款说明
3. 2018
年建设“放心医院
食堂
”推进工作方案
4.
“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自查表(2018版)
5.
申报承诺书
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
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
“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标准(2018版)
1
实施规范管理
1.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加工过程生熟分开,食品烧熟煮透。
1.2
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医疗机构应委托持有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且无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承包经营
食堂
。
1.3
实施了经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评定的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体系(包括“五常”、“六T”、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或者实施了企业自行建立且在行业内普遍认同的先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持久保持良好运行。
1.4
食堂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1.5
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时段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开展现场管理。
1.6
倡导采取适宜的加热保温措施,使饭菜温度维持在
60℃
以上;严控加工时限,建议加工和就餐时间间隔不超过2小时。
1.7
严格落实
食堂
备餐间相关卫生制度,第一:备餐间内的工用具、人员服装等所有设施设备必须专间专用,防止出现物流交叉引起的交叉污染;第二:备餐间内必须设置专人操作,不得在操作期间随意进出备餐间,造成人流交叉引起的交叉污染;第三:确保操作时备餐间温度在25摄氏度以下;第四:严格按照备餐间操作制度使用紫外消毒等方法每天对备餐间进行消毒;第五:做好灭蝇防蚊措施,建议配备灭蝇灯等设备;第六:按要求使用备餐间二次更衣室进入备餐间,进入人员要清洗手部并更换专用工作服。
1.8
采取送餐车进行送餐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第一:送餐距离和时间不宜过长,且最好不经过厕所等可能污染的区域;第二:送餐车应具备保温设施;第三:采用单独份盒饭方式配送的,分装过程必须在备餐间内完成,并且分装完成后建议立即使用送餐车进行配送;第四:送餐车和餐盒必须每天按要求清洗消毒;第五:送餐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第六:送餐车应推送到专门区域进行分餐,该区域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与其他可能污染的区域和人员有交叉,推送和分餐应有专门人员和专门时段,分餐区域应定期清洗消毒。
2
实施“明厨亮灶”
倡导医疗机构
食堂
通过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施“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烹饪、冷菜等专间制作等重点区域食品加工操作过程。
3
食品可追溯
3.1
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合会主导的安全
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系统
,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正规,供应商资质齐全、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实行统一配送的医院
食堂
承包经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3.2
医疗机构
食堂
应规范使用
“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报送相关信息,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管理义务。
4
信息公开透明
4.1
在
食堂
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张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许可证、监管动态等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等信息。
4.2
承包经营医院
食堂
还应公示承包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4.3
应公示
食堂
食品原料供应渠道及品牌。倡导医疗机构公示主要食品原料的成本。
4.4
倡导医院
食堂
通过网站或APP等渠道,向就餐人员公示菜谱、食品原料追溯及自检情况、食品加工过程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5
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
配备洗碗机或以蒸汽、煮沸等方式,严格落实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6
环境整洁卫生
6.1
食堂
通风换气良好,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洗消毒,环境整洁卫生。
6.2
食堂
附近提供洗手设施,如设置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6.3
食堂
全面禁烟。
7
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7.1
实行食品安全院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督促整改到位。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予以公示。
7.2
倡导医疗机构组织由医护人员、患者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定期对
食堂
开展检查和测评。
8
畅通投诉评议渠道、妥善处置投诉
8.1
有畅通的渠道(意见箱、电话热线等)供就餐人员反映或投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进行食品安全满意度评议。
8.2
及时妥善处置投诉并对查实问题的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9
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
结合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内容和要求,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开展人群营养状况监测,收集人群食物消费量、营养素摄入量、体格测量、实验室检测等信息,及时系统整理各类监测数据,不断加强营养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完善食物成分与人群健康监测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分析对医院
食堂
的营养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风险—受益”评估,一方面强化医院
食堂
质量控制,另一方面推动营养健康数据互通共
享,
为制定科学、安全的膳食指导提供依据。
10
普及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
围绕国民营养、食品安全科普宣教需求,结合本市饮食习惯和医院实际,结合传统食养理念,可以通过制作展板、设置宣传栏、开展宣传讲座、建立食品安全科普示范工作场所等方式在医院内大力普及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推动营养健康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常态化。同时定期开展科普宣传的效果评价,及时指导调整宣传内容和方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超市、便利店和自动售货机规范要求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2
进货查验工作(查看进货票据、供应商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疫合格证、卫生证书、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食品进货台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必要时登录本市现有的食品安全溯源系统;
4
日常定期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是否异常,并有记录;
6
核对保健食品批件与产品标签信息是否相符;
7
按照食品标签要求的储存条件储存食品,不同储存条件食品应设有专用储存区域;
8
食品摆放应按照保质期时限采取“先进先出”原则,临保质期食品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销售,不销售过期食品。
9
自动售货机的承包公司必须与医院方签订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质给医院予以审核(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进货资料、产品供应商资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并在机器上制作统一的标签标示,要求载明承包公司名称、所售产品明细、所售产品价格、医院联系电话或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应当制作补货记录,并由补货人员签字确认,补货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附件2
“放心医院
|
|||
主要内容
|
编号
|
基本要求
|
说明
|
一、实施规范管理
|
1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加工过程生熟分开,食品烧熟煮透。
|
|
2
|
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医疗机构应委托持有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无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承包经营
|
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不良包括:单位负责人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司法失信行为、一自然年度内受到1次及以上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行为罚失性行为或2次及以上财产罚及声誉罚失性行为(含警告)。
|
|
3
|
实施了经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评定的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体系(包括“五常”、“六T”、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或者实施了企业自行建立且在行业内普遍认同的先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持久保持良好运行。
|
|
|
4
|
|
|
|
5
|
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开展现场管理。
|
|
|
6
|
倡导采取适宜的加热保温措施,使饭菜温度维持在
|
该条为倡导性条款。
|
|
二、实施“明厨亮灶”
|
1
|
倡导医疗机构
|
该条为倡导性条款。
|
三、食品可追溯
|
1
|
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合会主导的安全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系统,有稳定的食品原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正规,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实行统一配送的医院
|
|
2
|
医疗机构
|
|
|
四、信息公开透明
|
1
|
在
|
|
2
|
承包经营医院
|
|
|
3
|
应公示
|
|
|
4
|
倡导医院
|
该条为倡导性条款。
|
|
五、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
|
1
|
配备洗碗机或以蒸汽、煮沸等方式,严格落实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
|
六、环境整洁卫生
|
1
|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餐厅经营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
2
|
|
||
3
|
|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
|
|
七、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
1
|
实行食品安全院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督促整改到位。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予以公示。
|
该条为倡导性条款
|
2
|
倡导医疗机构组织由医护人员、患者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定期对
|
||
八、畅通投诉评议渠道、妥善处置投诉
|
1
|
有畅通的渠道(意见箱、电话热线等)供就餐人员反映或投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进行食品安全满意度评议。
|
|
2
|
及时妥善处置投诉并对查实问题的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
|
附件3
|
2018
年建设“放心医院
|
|||
序号
|
推进阶段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间节点
|
1
|
起草制定建设标准
|
起草制定了本市“放心医院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
|
4
月中旬前
|
起草制定了本市“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安全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系统”的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
|
5
月中旬前
|
||
2
|
制定推进工作实施细则
|
市卫生计生委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制定全市推进“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以及建设“放心医院
|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
|
市级5月底前,区级6月底前
|
3
|
自评申报
|
各医疗机构对照“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放心医院
|
各医疗机构
|
9
月中旬
|
4
|
初审
|
区卫生计生委与区市场监管局组成区级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放心医院
|
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市场所
|
9
月底
|
5
|
抽查复审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会同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组成市级评审组,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经初审符合建设标准的单位开展复审。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
|
10
月底
|
6
|
结果公布
|
对拟评为“放心医院
|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市卫生系统后勤协会
|
11
月底
|
附件4
“放心医院
食堂
”建设自查表(2018版)
主要内容
|
编号
|
基本要求
|
自查结果
|
整改措施
|
一、实施规范管理
|
1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加工过程生熟分开,食品烧熟煮透。
|
|
|
2
|
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医疗机构应委托持有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无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承包经营
|
|
|
|
3
|
实施了经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评定的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体系(包括“五常”、“六T”、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或者实施了企业自行建立且在行业内普遍认同的先进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持久保持良好运行。
|
|
|
|
4
|
|
|
|
|
5
|
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开展现场管理。
|
|
|
|
6
|
倡导采取适宜的加热保温措施,使饭菜温度维持在
|
|
|
|
二、实施“明厨亮灶”
|
1
|
倡导医疗机构
|
|
|
三、食品可追溯
|
1
|
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合会主导的安全食品与营养食品供应链平台的系统,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正规,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实行统一配送的医院
|
|
|
2
|
医疗机构
|
|
|
|
四、信息公开透明
|
1
|
在
|
|
|
2
|
承包经营医院
|
|
|
|
3
|
应公示
|
|
|
|
4
|
倡导医院
|
|
|
|
五、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
|
1
|
配备洗碗机或以蒸汽、煮沸等方式,严格落实餐饮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
|
|
|
六、环境整洁卫生
|
1
|
|
|
|
2
|
|
|
|
|
3
|
|
|
|
|
七、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
1
|
实行食品安全院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督促整改到位。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予以公示。
|
|
|
2
|
倡导医疗机构组织由医护人员、患者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定期对
|
|
|
|
八、畅通投诉评议渠道、妥善处置投诉
|
1
|
有畅通的渠道(意见箱、电话热线等)供就餐人员反映或投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进行食品安全满意度评议。
|
|
|
2
|
及时妥善处置投诉并对查实问题的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
|
|
附件5
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将规范使用
“
医院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
,并按《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
“
放心医院
食堂
”
建设标准,切实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医患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并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