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QC6900000-2021-077
主动公开
青市监市〔2021〕60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4
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渔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 深入推进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长江保护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一法一决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的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 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市监网监〔2021〕410号)要求,特制定青浦区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 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决定”,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持续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强化对水产品加工及经营、网络市场、广告等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动水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坚决斩断违法交易链条。
二、工作重点
要依据《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督促涉及水产品原料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非法渔获物。重点检查企业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对使用来源不明、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查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二)加强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以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单位等淡水产品经营者为重点,继续深入推进淡水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落实原料进货查验有关要求,经营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等文件,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查处。(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三)协助推进水产品信息追溯管理。明确将刀鱼、凤尾鱼、鮰鱼、鲫鱼、大闸蟹等五种水产品列入首批长江禁渔水产品信息追溯品种,并纳入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管理,协助商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追溯信息上传工作。对市场管理者、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上传相关追溯信息的,要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四)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以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经营者、生鲜类APP和外省市平台上的本市网店为重点,积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梳理禁限售名单,组织开展网络专项监测,有效发现相关违规信息并依法处理。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平台治理规则,严格按照禁限售名单,完善违禁词库,做好对平台内商品和信息发布的管控,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五)加强广告监管。梳理建立广告专题监测词库,加大对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媒介的广告监测力度。协同开展场所媒介检查,对餐饮单位利用门头、招牌、店堂、菜单等载体发布的,以及相关交易市场内发布的,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广告开展检查。加大广告案件查处力度,对发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广告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禁止发布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广告。(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营销噱头,对相关渔获物的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于违法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要追溯上下游的来源去向,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一查到底。(执法稽查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依托全国“12315”平台和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完成接收、登记、分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禁捕水产品的投诉,第一时间介入,快速处置。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牵头负责)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2年,自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底。具体安排为:2021年7月到2021年底,要以贯彻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为主要任务,严格按照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重点做好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协助商务部门做好水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工作。2022年全年,要充分利用市场检查、暗访调查、网络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手段,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加大违法线索的发现力度,进一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2023年1月到6月底,要在巩固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有效加强日常监管,防控回潮反弹,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动担当作为。区局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成立“落实长江禁渔‘一法一决定’ 深入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优化运行机制,具体做好工作指导、进度推进和督导检查等工作。要落实属地责任,继续完善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和地区协作。继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理顺协作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及时移送案件线索,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共同研究品种鉴定、有奖举报奖励等难点问题。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协助做好水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继续强化长江口相关地区、长三角地区、沿长江十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查处、联络会商机制,形成高效顺畅监管工作格局。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市局将不定期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压实属地工作责任。每年年底,市局组织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考核,按照考核细则对各单位长江禁渔工作进行量化评价。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予以整改。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市局将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继续发挥水产品加工流通、连锁经营、餐饮酒店、交易市场等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及龙头企业示范作用,强化行业规范约束。继续对重点单位开展告知承诺,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继续以在本区市场、餐饮等重点场所张贴海报、向市民推送公益短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不买、不卖、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浓厚氛围。要及时曝光查处的有关案件,震慑违法经营者。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数据信息,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每周三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0号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公务邮箱。每年年底和2023年7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报表数据报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公务邮箱。在专项行动中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附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统计项 | 单位 | 本月数 | 累计数 | ||
市场检查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 | 家次 | ||||
检查农贸(批发)市场 | 个次 | ||||
检查商超 | 个次 | ||||
检查餐饮单位 | 个次 | ||||
网络监测 | 监测电商平台(网站) | 个次 | |||
对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 | 个次 | ||||
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 | 条 | ||||
执法办案 | 案件情况 | 非法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件 | 件 |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 | 件 | ||||
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 件 | ||||
非法交易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 件 | ||||
其他 | 件 | ||||
立案(总计) | 件 | ||||
结案(总计) | 件 | ||||
查获情况 | 查获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 千克 | |||
查获非法渔获物 | 千克 | ||||
罚没款 | 万元 | ||||
移送线索 | 农业农村部门 | 条 | |||
移送案件 | 公安部门 | 件 | |||
宣传引导 | 媒体宣传报道 | 次 | |||
曝光典型案例 | 件 | ||||
其他 | 投诉举报 | 件 | |||
督查督办 | 次 | ||||
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检查等) | 次 |
说明:本表每月2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