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QC6900000-2022-012
主动公开
青市监特〔2022〕13号
区市场监管局
2022.02.1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现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2〕27号)、《青浦区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安委〔202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2021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重点加强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有关配件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相关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经研究决定,建立区市场监管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毅荣
副组长:吴志强、朱国健
成员由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二)设立区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制定推动落实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等为相关重点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指定联络员为区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包括工作推进、传达要求、汇总上报情况等任务。
三、部门分工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组织推进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
(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推进燃气具、泄露报警器及有关配件等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整治;
(三)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推进网络交易平台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商品的排查整治;
(四)执法稽查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的沟通联系、行刑衔接以及典型执法案例的公布;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做好本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撑;
(六)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方案要求,按照责任部门划分开展本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四、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组织推进燃气压力管道专项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督促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设备底数(含调压站内的管道及压力容器)及燃气管道施工工程底数,落实燃气管道日常巡检制度,切实开展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和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做好施工告知并接受安装监督检验,切实履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职责,从严管控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和日常管理。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的燃气管道必须依法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切实保障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安全。督促燃气管道使用单位要依法做好在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的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法定检验的燃气管道运行。(牵头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二是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排查整治。结合“铁拳”行动“回头看”工作,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充装信息系统并做好气瓶充装记录;是否存在使用未按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牵头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责任部门:执法大队)
(二)加大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要组织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对辖区内现有燃气器具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加大排查力度,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配件。要督促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商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认真排查,做好涉及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整治工作。要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须经型式批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本市燃气表制造企业,组织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型式批准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燃气表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工作。(牵头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加强燃气安全长三角一体化联合执法工作。
充分发挥示范区三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区域执法特点,加强沟通协作,打通执法检查的地域壁垒,适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一是严格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家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三是依法查处市场监管职能领域内涉及燃气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执法稽查科,配合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安全整治工作。
依据《青浦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配合区建设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应急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三大整治办及属地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青浦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部门需要梳理相关企业信息并积极做好信息提供和共享工作,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供线索。(牵头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配合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进度安排
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2月中旬)各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本方案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对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本次整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进一步落实工作任务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2月下旬—2022年3月)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要对本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清单,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2022年10月)各部门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级分类,并制定针对性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加强跟踪整改,限时整改落实,并形成工作闭环。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各部门要深入分析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责任落实。在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系统推进本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各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发现隐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应将重大隐患上报属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其他单位之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与属地之间的沟通,做好信息共享、部门联动、信用监管、执法检查与联合惩戒。
七、信息报送
(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4月18日、6月17日、8月18日之前将本条线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按条线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二)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4月18日、6月17日、8月18日前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2)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执法大队分别于2022年2月11日、5月13日、8月12日、11月11日前将《公用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相关信息统计表》(附件4)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以及各类附件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