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QC6900000-2023-027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3〕35号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05.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区食药安办制定了《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街镇工作方案》《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 严格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食药安委是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承担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区食药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食药安委委员由下列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公安青浦分局、区民宗办、区民政局、区城运中心、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青浦海关。
第四条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安委批准;区食药安委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负责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第五条区食药安委下设办公室,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委、区城管执法局、公安青浦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区食药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科普宣传和进行风险交流。
第七条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参与区食药安办的具体工作,及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各部门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区食药安办。
第三章 区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区食药安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2.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3.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4.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5.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区食药办主要职责
第九条区食药安办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与市食药安办以及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组织拟订本区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承担区食药安委日常工作;
2.承担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食药安办以及区食药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指导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3.承担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食药安办以及区食药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
4.承担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导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协调非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5.区食药安办负责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区食药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
1.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区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有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文件等工作。可视情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2.区食药安委专题会议: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集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一条区食药安办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
1.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召集,落实区食药安委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推进事项;研究提出拟提交区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区食药安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区及街镇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街镇食药安委主任或食药安办主任参加。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确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2.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工作;讨论拟提交区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出席范围: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确定。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区食药安委建立重要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和街镇食药安办,应第一时间向区食药安办报送以下重要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国家及市相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重要媒体舆情;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情信息。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区食药安办。
报送的方式可以正式行文,也可以以《情况专报》等形式,或是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抄报区食药安办。
区食药安办应及时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向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镇政府通报。
各成员单位和街镇食药安办在上报区食药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的信息报送程序规定,视情况主动向上级部门、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对于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或街镇,区食药安办应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由于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是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区食药安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会商制度。区食药安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区食药安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研究分析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各相关单位点评通报在各环节监督检查情况,并对其他地区发现的重大食品药品风险隐患予以讨论,防范同类风险在本区发生。
第十六条区食药安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食药安委报告下列内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区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区食药安办督办的事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区食药安委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在区食药安委的领导下,区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完善本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区食药安委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为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区食药安办。经区食药安委领导审定后,由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九条区食药安委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区食药安办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街镇食药安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属地责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区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国务院食安办、市政府及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区食药安委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督查督办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日常相关工作的催办督办,可以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用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相关资料的形式。时间按工作节点适时安排。
区食药安办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对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各部门及街镇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区食药安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受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市政府、区政府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市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委交办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区政府向街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约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绩效考核结果由区食药安办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同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政府反馈。对本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及绩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提请区食药安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机构职责调整,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