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QC6900000-2023-040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3〕64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为提升食品安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区食药安办编制了《青浦区关于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和辖区实际,对照清单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浦区关于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浦区关于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提升食品安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全面贯彻落实市食药安办、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商务委、市公安局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沪食药安办[2023]4号),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现就实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执行《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管理理念,依据市食药安办制定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及本区地产农产品类型结构,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环节等内容实现精准动态化管理。坚持综合治理原则与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分级管理工作体系
在《办法》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公安青浦分局工作职责。
区食药安办在统筹全区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基础上,要做好协调联络专家指导、风险通报、信息互通、重点工作提示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负责本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管环节的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基础上,做好地产农产品通报以及抽检信息通报的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在负责本区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食品经营环节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基础上,要落实好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网格管理职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督促本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体方以及商超配合做好本市场内售卖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工作。
公安青浦分局负责本区涉重点食用农产品的刑事打击和行政拘留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及时通报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落实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
(二)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清单》内容细则与规范
1.《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与评价性抽查合格率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依据如下:
(1)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5%或者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或者引发敏感、重大、特别重大等舆情事件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纳入《清单》。
(2)对本年度地产农产品抽检多次(≥3次)不合格,且经区食药安办和区农业农村委通过专家会商认为应当列入清单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当纳入《清单》。
2.经整治,上一年度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4%且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8%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原则上应移出《清单》。
3.《清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食品农产品名称;
(2)常见不合格项目;
(3)产品风险等级(分高级、中级);
(4)风险环节、场所等监管信息提示;
(5)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三)加大抽查力度,完善重点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对列入《清单》的食品农产品,应当作为本区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各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追溯、抽查力度。对重大活动保障、中小学(含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时,做好对已列入《清单》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整治目标、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措施并予以落实,积极反馈。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加强行刑链接,可以联合报请市级督办。
(四)探索区域通报,建立风险交流与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预警交流与数据共享,对于从示范区外埠入沪且被本区列为重点监管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本地流向示范区的地产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抽检信息通报、风险交流。
借助数字化管理平台,构建食用农产品科学化、动态化、系统化综合治理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评议考核。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工作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标准,各部门、属地应履行部门职责、属地责任,相互协作。
(二)制定专项方案。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区商务委根据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单位类型、环节类别,应分别或联合制定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切实提升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开展定期报告。区食药安办实时跟踪,确保整治成效和进度,并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向市食药安办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
附件
2023年度豇豆、姜、鲫鱼、鳊鱼、鲈鱼、黄鳝综合整治工作
措施清单
序号 | 聚焦的风险点、问题项 | 牵头部门 | 工作目标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间 节点 | 推进落实情况 (可附页填报) | 备注 |
1 | 六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索证索票不齐全,未及时上传追溯信息的问题。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委 | 严格市场准入 | 1.1加强对市场主办方培训指导,提升管理水平,督促落实主办方管理责任。 | 2023年10月底 | 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督促市场主办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 | |
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 1.2 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督促销售者规范经营。 | 2023年10月底 | |||||
2 | 加强地产豇豆监管 | 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 地产豇豆种植主体全覆盖监管 | 加强农事操作系统应用,督促种植主体及时录入农事操作信息。推进农事操作系统与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信息对接。加强农药销售管理,落实《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指导生产者规范使用,开展地产豇豆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 | 2023年12月31日 | ||
3 | 加强地产鳊鱼、鲫鱼、鲈鱼养殖监管。 | 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 地产淡水鱼养殖主体全覆盖监管 | 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力度,落实《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广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加强地产淡水鱼养殖主体检查,开展淡水鱼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 | 2023年12月31日 | ||
4 | 六类食用农产品社会面风险监测 | 区卫健委 | 重点监管农产品落实风险监测 | 开展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社会面日常风险监测和结果分析工作。 | 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