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集中登记地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QC690000020240050
主动公开
青市监注〔2024〕85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集中登记地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集中登记地
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
为合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就优化企业集中登记地(以下简称集中登记地)管理使用明确如下措施。
一、集中登记地备案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经济小区可以申请备案集中登记地,允许街镇、区属公司以自身名义在虹桥商务区、张江、青浦新城等政策区域内申请备案集中登记地。如有备案地址不再使用的,注册在该地址内的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同时变更住所。
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办理集中登记地备案。经营主体使用经备案的集中登记地办理登记的,实行便利化登记举措,可以免于提交相关住所使用证明。
三、集中登记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一般行业的企业可以直接入驻集中登记地,对涉及行政许可及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保安服务、金融类、教育类、劳务派遣服务、融资租赁、旅行社、中介服务等),经街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同意后允许入驻。
四、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履行对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的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登记材料的真实性,防范虚假注册、恶意注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登记注册的行为,对各类排查中发现的风险企业及时预警,必要时进行整顿清退,确保集中登记地发挥优势效应。
五、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积极为入驻企业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及时梳理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六、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对集中登记地使用的评价机制,对使用高效、管理有力的给予通报表扬,支持开展试点创新,享受便利化举措。
七、本措施自2024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