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QC690000020240051

主动公开

青市监注〔2024〕86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

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探索开展集中登记试点基础上,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点)应设置于青浦区行政区域内,限于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不扰民、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如:缝纫修补服务、自行车修理、日用产品修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集中登记。

二、认定要求与流程

登记点场地申请人应为所属街镇认可的村居委或者社区管理方,登记点场地应符合《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人应向所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置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申请报告(见附件1);

(2)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见附件2);

(3)场地使用证明;

(4)登记点管理制度。

2.登记点场地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认定。

3.经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展登记点登记工作。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集中受理点

登记点管理方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设置个体工商户登记集中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

受理点具体位置由属地市场监管所与属地街镇进行统筹协商,原则上设立在登记点内并摆放岗位牌进行明示。受理点应设置材料收管专员,并将管理制度、工作职责范围进行公告。

登记点管理方应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受理点场地使用证明;

(2)受理点管理制度;

(3)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见附表3)。

四、其他

(一)职责划分

1.登记点管理方应安排专人与市场监管所日常对接工作,积极提供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证照材料。受理点材料收管专员应协助个体工商户完成证照材料提交、一网通办录入,协助个体工商户完成每年年报公示工作,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帮扶工作。

2.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登记点认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指导工作,不定期开展现场指导。

3.登记点管理方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收集个体工商户意见诉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属地市场监管所,有针对性地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二)规范管理

登记点管理方应当设置办证公告栏,公告栏载明属地市场监管所办证联系电话、办证所需材料,已入驻登记点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制作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登记点备案材料,配合市场监管所履行管理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登记点内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

2.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点内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指导。

(四)实施时间

本工作指南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置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申请报告

2.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

3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

 

 


附件1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申请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中关于“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地模式”的意见,为帮扶本村/居委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现申请将本村/居委**(村委会/党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所在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镇/街道**路**号)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将该登记点作为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我村/居委将由专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落实该登记点的管理服务工作。

特此申请。

 

申请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

登记点地址


申请方(管理方)


所属街镇


申请意见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申请**(地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供**(管理方)管理区域内的村居民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且不扰民、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集中登记。

 

 

申请方(管理方)盖章:

日期:

街镇意见

经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社区管理实际情况,同意该地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街镇盖章:

日期: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认定该地址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日期:

注:本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报行政审批服务科备案,一份市场监管所留存。

附件3

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工作

开始

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