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QC690000020240051
主动公开
青市监注〔2024〕86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
登记点(集中登记)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探索开展集中登记试点基础上,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点)应设置于青浦区行政区域内,限于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不扰民、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如:缝纫修补服务、自行车修理、日用产品修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集中登记。
二、认定要求与流程
登记点场地申请人应为所属街镇认可的村居委或者社区管理方,登记点场地应符合《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人应向所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置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申请报告(见附件1);
(2)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见附件2);
(3)场地使用证明;
(4)登记点管理制度。
2.登记点场地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认定。
3.经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展登记点登记工作。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集中受理点
登记点管理方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设置个体工商户登记集中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
受理点具体位置由属地市场监管所与属地街镇进行统筹协商,原则上设立在登记点内并摆放岗位牌进行明示。受理点应设置材料收管专员,并将管理制度、工作职责范围进行公告。
登记点管理方应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受理点场地使用证明;
(2)受理点管理制度;
(3)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见附表3)。
四、其他
(一)职责划分
1.登记点管理方应安排专人与市场监管所日常对接工作,积极提供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证照材料。受理点材料收管专员应协助个体工商户完成证照材料提交、一网通办录入,协助个体工商户完成每年年报公示工作,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帮扶工作。
2.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登记点认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指导工作,不定期开展现场指导。
3.登记点管理方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收集个体工商户意见诉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属地市场监管所,有针对性地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二)规范管理
登记点管理方应当设置办证公告栏,公告栏载明属地市场监管所办证联系电话、办证所需材料,已入驻登记点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制作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登记点备案材料,配合市场监管所履行管理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登记点内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
2.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点内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指导。
(四)实施时间
本工作指南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置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申请报告
2.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
3.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
附件1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申请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中关于“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地模式”的意见,为帮扶本村/居委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现申请将本村/居委**(村委会/党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所在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镇/街道**路**号)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将该登记点作为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我村/居委将由专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落实该登记点的管理服务工作。
特此申请。
申请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认定意见表
登记点地址 | |
申请方(管理方) | |
所属街镇 | |
申请意见 |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申请**(地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供**(管理方)管理区域内的村居民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且不扰民、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集中登记。
申请方(管理方)盖章: 日期: |
街镇意见 | 经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社区管理实际情况,同意该地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街镇盖章: 日期: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认定该地址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点。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日期: |
注:本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报行政审批服务科备案,一份市场监管所留存。
附件3
材料收管专员信息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岁) | ||||||
民族 | 籍贯 | 出生地 |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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