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QC690000020260016
主动公开
青市监消〔2026〕34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青浦区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 ||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 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上海市青浦区信访办公室 | ||
上海市青浦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 上海市青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2026年4月29日
上海市青浦区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
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青浦区营商环境,严格规制职业索赔群体牟利乱象,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倡导诚实守信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约谈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多措并举引导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自律发展。在全社会培育诚信消费理念、引导理性消费行为、普及依法维权知识,共筑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满意放心的消费生态。
(二)突出分类施策
建立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人与正当维权群体的分级分类处置机制,根据投诉举报行为特征,做到精准识别、区分处置、宽严相济,在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环节实施差异化应对措施,严厉打击涉嫌敲诈勒索、恶意举报、滥用投诉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三)强化协同共治
探索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从制度供给、行刑衔接、司法保障、宣传教育等各环节突破,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和宣传,形成“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司法规制+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实现从单点治理向协同共治的转变。
二、判定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因素
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假借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等名义,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等权利,扰乱行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明知、应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存在质量、标签、超保质期、虚假宣传、超出许可范围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要求经营者提供补偿或赔偿的;
(二)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给付财物;
(三)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或不实举报的;
(四)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举报的;
(五)多人对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群呈现团伙式特点、诉求内容呈现格式化特点的;
(六)主动申请撤回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次数较多的;
(七)多次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反映、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满足其索赔目的的;
(八)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知识产权、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九)未按要求提供或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同一购买凭证等的;
(十)已被省、市、区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等部门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人群的;
(十一)其他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特征的行为。
三、建立青浦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综合研判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主要特征的行为人,依法纳入本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定期动态维护并更新。具体如下:
(一)异常名录内容
异常名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次数;反映问题集中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等。
(二)异常名录更新与运用
异常名录由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等多部门依据职能及时收集,由市场监管局整理汇总、动态更新,定期向各有关单位进行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各部门在使用名录时,可根据名录内人员信息特点按照处理原则进行甄别处置,不得用于非行政监管目的,并注意对敏感信息和隐私内容的保护,不对外公示发布。
对于列入异常名录的人员提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发现有证据证明不属于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按照正常投诉举报流程处置。
四、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投诉的处理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模版答复(附件1)告知投诉人,同时发送《投诉处理提示书》(附件2)。投诉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并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举报的核查
各处置部门应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属于免于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应免尽免、当减则减的原则,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举报人反复、批量申请公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或者行政内部事务信息的,职能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依法可以不予公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依法严格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三)支持维权
探索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依法遏制并严惩恶意举报、恶意索赔行为。
(四)奖励把关
对举报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为防止冒用身份及冒领奖励等,原则上一级举报奖励应现场领取,超期视为放弃。对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
五、落实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处置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青浦区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青浦区有关部门强化协同联动、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
(二)加强联合惩戒
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规范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加强行刑衔接,发现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并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完善工作考核和执法监督
针对异常名录内的投诉举报人作为申请人或原告的复议诉讼案件、信息公开、信访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存在问题的情况,如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材料,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和满意度测评考核等,以鼓励有关部门积极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区分对待普通消费者和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人,对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要积极履职,全面保障其调解诉求及合法权益;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人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审查,预防因不予受理而忽视证据收集和对线索的核查,造成履职缺位行为。同时,要避免在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中出现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被投诉举报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加强执法监督及廉政防范,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对营商环境造成的影响,做好汇报沟通和信息宣传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确保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处置有方向、有章法、有力量。
(二)加强跨部门协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权限,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建立通报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处置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共同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规制措施综合运用。建立协作共治机制,在日常联动工作中聚焦源头治理,在行政复议审查和容错、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共同发力、密切协作,一体推进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处置措施落地落实,形成全区处置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帮助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包容审慎监管政策,鼓励生产经营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更,以最新生效版本为准;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并更新相关条款。
附件:1.投诉处理提示书
2.投诉事项的答复模板
附件1
投诉事项的答复模板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您关于******的投诉。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基于消费投诉举报平台等统计数据,经对您在一定期限内投诉举报涉及领域、事项内容和数量情况进行分析,认定您存在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不属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现告知您本投诉不予受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含举报的答复模板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您关于******的投诉举报。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基于消费投诉举报平台等统计数据,经对您在一定期限内投诉举报涉及领域、事项内容和数量情况进行分析,认定您存在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不属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范畴,现告知您本投诉不予受理,对于您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2
投诉处理提示书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规范投诉行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您若有以下投诉举报行为,我局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一)明知、应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存在质量、标签、超保质期、虚假宣传、超出许可范围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要求经营者提供补偿或赔偿的;
(二)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给付财物;
(三)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或不实举报的;
(四)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对同类事项进行反复、集中投诉举报的;
(五)多人对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群呈现团伙式特点、诉求内容呈现格式化特点的;
(六)主动申请撤回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次数较多的;
(七)多次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反映、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满足其索赔目的的;
(八)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知识产权、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九)未按要求提供或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同一购买凭证等的;
(十)已被省、市、区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等部门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人群的;
(十一)其他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特征的行为。
二、青浦区将根据《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或者故意扰乱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联合规制、综合治理;广泛收集经营主体和群众反映以“打假”“维权”为名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希望您共同参与诚信社会建设!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