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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青浦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细则》的通知

QC6900000-2022-049

主动公开

青质安办〔2022〕8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5

区标准化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本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外发布《青浦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细则》(见附件),请各成员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细则》

 

 

 

青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浦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满足本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区政府设立的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小组作为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标准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审议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本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承担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区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区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是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立项申请;

(二)负责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

(三)组织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

第二章制(修)订

第五条(性质和范围)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以下范围内事项可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的;

(二)具有区域发展特色,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但对本区域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第六条(制定程序)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编号、审议、批准、发布、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立项)

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认为有必要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交《青浦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

(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

(四)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完成时间。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开展立项论证,经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为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区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快速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可以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第八条(起草)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立项提出部门为起草单位,可以由立项提出部门委托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企业等起草,或者委托标准化专家起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论证,按照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可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时,应配套起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将编制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向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分析和处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条(审查)

起草单位应当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性等进行初审,形成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送审稿;

(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参加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用秘密。审查结果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会议表决方式,由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专家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一条(编号)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代号、三位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编号方法如下:

 

    第十二条(审议、批准、发布)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审查通过后,报请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审议。审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会议方式。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相关委办局共同发布。

第十三条(备案)

已发布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及评估)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宣贯与实施,并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和废止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目录和文本应当在制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定期复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即时复审的,其制定部门应当对该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建议及主要理由。复审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况。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复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建议,启动复审程序:

(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后,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与其冲突的;

(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十七条(复审结论审议、批准、发布)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审建议进行梳理、汇总,认为有必要审查的,组织专家组对标准化技术性指导文件进行审查。

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启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修订程序。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提交区标准化议事协调机构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转化地方标准)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实施取得良好效益,具备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条件的,可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督促检查)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宣贯、实施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部门做好宣贯、实施及复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