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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更新日期:2023.9)

QC6900000-2019-031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根据2019年修订、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20年修订、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还可以到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 www.shqp.gov.cn/ cindu/ 。本机关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9 : 00—11: 00 ,下午 1 : 30—5: 00 ,国定节假日不受理(6月17日—9月17日下午时间调整为2:00—5:00)。青浦区档案局(馆)受理时间以其公示时间为准。

3.公开分类

政务公开目录分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5个类别,其中:“机构职能”主要是本机关的法定职责、内设机构、人事任免信息;“政策法规”归集了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类文件信息;“业务工作”主要是我局业务类的信息;“其他”包括有关通报、公告等工作信息。

4.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依法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公开范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阅。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受理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本机关及青浦区档案局自2015年6月1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的具体信息如下:


本机关受理机构

青浦区统一受理机构

单 位 全 称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浦区档案局

  

青浦区青松路175号

青浦区秀泉路450号

  

201799

201799

联系电话及传真

59725800 Fax59734515

69717734

工 作 邮 箱

qpscjg@163.com(此邮箱仅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或意见建议)  

本机关不接收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当面申请,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附有效身份证证件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的,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的,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网上申请。可通过本机关提供的“网上直接申请”方式在线直接提交申请(需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本机关不接受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工作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公开;但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保障方式及程序

监督和保障方式及程序按照《条例》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1-59732890;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邮编:201799)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事项公示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事项公示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主体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达到收费标准的申请人

收费

标准

计收类型

按件计收

按量计收

适用情形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计收方式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计数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标准

10件以下(含10件)

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

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100/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