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执行变化的通知 2021-11-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在接下来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执行方面将有以下变化:
一、中国专利资助
1.停止年费资助。对于缴费日期在2021年7月1日及以后的年费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不再执行。
2.降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并缩短执行年限。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申请资助的,每件按照不超过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再予以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资助
对2021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资助,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1万元/件。
以上资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同一件专利在本市仅享受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
特此通知。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