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执行细则》的公告 2024-04-08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府办规〔2024〕4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4〕148号)等文件精神,本所制订了《2024年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执行细则》,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所规定的本所开展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全部法定检验检测内容均纳入本次降费范围。
二、适用对象
本所对本市特种设备开展的法定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单位(含个人)。
三、降费的时间范围和具体情形
本次降费的时间范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一)下次检验日期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检并受理的定期检验;
(二)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且已实施安装或投料生产的监督检验;
(三)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的首次检验等法定检验。
四、降费方式
符合本次降费的时间范围和具体情形的降费方式:
(一)2024年4月1日之后受理的“免申即亨”,本所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将非税开票系统的检验内容的单价变更为原收费标准的50%,且在票据备注栏中注明“降费”。
(二)2024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完成缴费的凭原缴费书到本所受理窗口重新开具缴费书。
(三)已全额缴款的可申请退费,退费实行依申请方式办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退费申请方式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本所将严格落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4年本市阶段性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4〕148号)规定,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二)本执行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
(三)本所联系方式:69206476、69206477
附件:“退费”申请材料以及流程。
上海市青浦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2024年4月8日
附件:“退费”申请材料以及流程。
一、“退费”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明确:“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15号)文件规定享受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的政策,故申请退费50%。”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填写完整的“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非税退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样张附后)
3、已经完成缴费的相应缴款书回单。
二、办理流程
上述材料提交至本所业务受理窗口,由本所代为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直接将“退费”相应款项退回至申请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