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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2024-09-13

沪市监青听字〔2024〕310118202408270001号

上海言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7C3B6Q8U,住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陈世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销售不锈钢制品等。你(单位)于2023年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企业登记注销申请书》申请普通注销,并在“债务债权清理情况”一栏中勾选了“已清理完毕”,在申请人签署一栏“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陈世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另查明,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沪0118环罚〔2022〕30号及沪0118环罚〔202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及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罚款共计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你(单位)未履行义务,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注销公司,法院遂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开业及注销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

撤销上海言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青松路175号3314室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青松路175号3314室。 逾期既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以及陈述、申辩权利。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75号

邮编:201799         联系人:吴璐璐  朱岭

联系电话:021-39258068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