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5-05-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