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042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政局
2018.11.01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您在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042号《关于为农保退休的退伍军人适当增加养老金等生活待遇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与区人社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军龄补贴在保持150元的基础上按军龄由每月25元增加到100元左右”。
目前,国家现行优抚政策中没有“军龄补贴”的项目称谓。该150元/月的生活补助出处是我区青民【2004】49号《关于实施对本区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享受该补助的对象范围是“本区年满60周岁、无经济收入(无退休养老保险金)的退伍军人”。一般我们解释为享受农保的退伍军人,它是一项生活困难补助项目,与军龄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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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补助的出处是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享受该补助的对象范围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该补助从10元/月调整到如今25元/月,民政部有逐年递增机制。
二、关于“减免每年的’新农合’医疗费410元(到70周岁时也会免缴)”。
截止2017年12月,我区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人数有1570名(2016年12月统计人数为1334名),每年新增约230人左右。
目前,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退伍军人中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对象,在年满70周岁前,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农业户籍人员每人每年410元,非农户籍人员60-69岁的每人每年535元、19-59岁的每人每年720元。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第十九条(帮扶补助)规定,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故代表建议中提及的对象不属于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帮扶补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于全体参保人群。医疗保险的保险功能有别于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政策的保障功能,很难针对一小类群体从保险制度层面制定特殊的照顾政策。
三、关于“适当增加他们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参战和参试人员)”。
民政部对享受医疗保障政策的对象范围有明确规定,各地也出台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他们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可以给予84%以上的减免和报销。根据民政部和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老退伍军人目前不在医疗保障实施对象范围内。
主办单位:民政局
2018
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