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9205000-2008-002青浦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考核办法 青民〔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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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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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2
青浦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考核办法
各科室、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委办(2008)5号《区纠风办关于2008年青浦区机关作风评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性,树立民政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履行职责(10分)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责,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遵守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每项议事规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公务招待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执行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有关规定,无违规现象
二、规范服务(20分)
(六)每月设立满勤奖为250元。实行按指纹制度,无故迟到或不按指纹每1次扣发当月满勤奖的50%,单位负责人要提前10分钟上班。
(七)坚守工作岗位,每个办公室要建立每日人员外出情况记录小本,2人以上的办公室要留有人员值班,若同时外出必须与局办打招呼。局考核组对上班时间进行抽查,无故不在位的每次扣发50元。
(八)接待场所无喧哗、无闲聊现象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廉洁规范、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六公开。
(九)围绕局的中心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做到在行业上敢于争第一,扛红旗的浓厚氛围。
(十)勇于改革,开拓创新,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每年推行新的服务内容。
(十一)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及部门查办案件,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对部门的评价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十二)发扬民政"孺子牛"精神,树立公仆意识,热情接待,规范服务;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大方。
(十三)坚持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办事程序规范,年内无失职、渎职行为,无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败诉案件。
三、办事效率(20分)
(十四)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防范和纠正的措施有效,推行现场、动态管理、突发事件管理,服务窗口建设规范便民。
(十五)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善于协调处理科室内、外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六)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措施有力,管理有效。
(十七)对各种台帐资料的建立工作到位。
(十八)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十九)建立并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安排,重要事项有记录。
(廿)业务培训工作落实,考核成绩优良。认真组织参加区局举办的各项活动。
(廿一)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年初有计划、年中、年末有总结。
四、内部管理(15分)
(廿二)文书档案资料收集完整,整理归档及时规范,保管完好。
(廿三)积极参与室内外卫生打扫,公用部位畅通、清洁、无杂物堆放。
(廿四)办公用品、报刊杂志、书籍放置,做到定物、定位、定量、定人,放置有序、整齐。
(廿五)门窗、墙壁、桌面、柜橱整洁;室内无积灰、纸屑、痰迹,不乱扔烟蒂;卫生间清洁干净,地面无积水、便池无污垢。
(廿六)交通工具按指定位置停放。
(廿七)办公桌椅相对统一,重点部位有保密、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装备器材保养及时,性能良好。
(廿八)公务车辆辆管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清洁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完成安排的任务。
五、廉洁自律(15分)
(廿九)遵守各项廉洁规定,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无以权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保持"两个务必",增收节支,无铺张浪费现象,
(三十)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不参加迷信、色情及赌博活动。
(三十一)对干部职工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不断提升"民政人"自身素质。
(三十二)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责任对象每半年一次书面向责任人汇报思想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人员思想状况。
(三十三)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掌握了解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基本情况。
(三十四)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有规划、资料齐全,年度有小结,体现实效。
六、精神文明(20分)
(三十五)按照组织安排,积极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每次活动有记录。
(三十六)抓好政治理论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
(三十七)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同时按照要求写好学习心得体会,每年每人不少于2篇。
(三十八)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干部职工之间和睦相处,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十九)实行计划生育,支持工、青、妇等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明显。
(四十)对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无刑事案件发生。
(四十一)工作团结协调,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措施,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