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QA903620200037
主动公开
青民〔2020〕37号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20.10.15
关于印发《青浦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社区管理办、各街道社区服务办:
现将《青浦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工作意见
(试行)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公益性埋葬地等,不包括经营性公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的制度保障,巩固近年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地生态、强化标准、规范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深化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新风,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规划
1、科学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审批。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规划绿地或工业、市政建设用地,不得扩大用地。
2、严格规范建设,优化设施标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要以托底、保障为原则。严禁在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3、改革殡葬方式,推广生态安葬。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要坚持小型化、生态化,墓体应采用深埋或卧碑的方式进行建设,禁止建墓树碑,积极推广花坛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寄存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
(二)运营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对全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宣传,具体由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组织实施,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监管工作纳入民政工作年度考核。
各镇、街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做好骨灰存放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1、骨灰落葬和骨灰存放的相关规定
各镇、街道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是解决辖区内已故村(居)民骨灰落葬和寄存的公益设施,仅限于本辖区村(居)民殡葬使用;使用人员不得转让墓穴;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管理者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墓穴、严禁提供辖区外的村(居)民使用墓穴;不得以任何形式联营、转让或承包给个人或企业;严禁新建和扩建。如确需新建或扩建,应利用杂边地、非耕地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必须由镇、街道研究同意并报归土部门同意,再至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建设,必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相关规章制度,坚持节地生态环保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葬或卧碑的方式进行建设,应以绿植为主,同一墓区葬式及墓碑实行统一规范。单穴面积为0.4平方米、双穴面积为0.6平方米。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超过0.8米。落葬骨灰的地面不得立坟树碑,可卧放长0.3米、宽0.2米的石板,石板上可编号和逝者的姓名,其余部分必须铺设草坪。公益性骨灰堂的寄存面积可根据骨灰堂的寄存面积或根据骨灰盒大小,按照单位和双位骨灰存放格位的实际所需面积进行设计。公益性埋葬地以外的骨灰安葬,应一律采用深埋,不建坟头,不立墓碑。
2、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相关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考勤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和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因事、因病请假的,须提前征得主管负责人同意;业务高峰期间调整作息时间的,管理人员应遵守调整后的作息时间。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易燃易爆物品特征和防范措施;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落葬和寄存的骨灰必须造册登记,以免差错;要配备工作电脑,录入落葬和寄存的骨灰等相关数据,并备份留档,以防电脑遗失。
(4)收费管理制度。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原则上是为辖区内村(居)民无偿提供骨灰落葬和寄存的场所。可适当收取部分材料费、维护费等,现金收取必须手续齐全,出具有效收据,形成会计账册,并存档。所有收费应全部用于该埋葬地或深埋点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禁止挪作他用。
(5)服务公示制度。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须制定服务规范,明确对象范围、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管。
3、管理人员岗位规范制度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建章立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位、定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1)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镇、街道应明确社区管理办(社区服务办)为本镇、街道管理本辖区殡葬工作,并配备镇、街道级殡葬管理员2-3名,村(居)级殡葬协管员1名。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配专职管理人员,占地面积较大的应配备管理人员2名以上。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积极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依法落葬;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热情接待,为丧家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落葬操作程序,认真核对票据及证明,防止差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落葬和寄存骨灰要及时登记,避免遗漏和差错;做好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坚守岗位,加强巡逻,确保安全;做好墓园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工作,及时清除杂物杂草,确保环境卫生和绿化美观。
4、其他各项重要工作
(1)清明冬至祭扫接待活动。镇、街道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所有公墓单位的祭扫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祭扫接待方案,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做好现场秩序维护,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供有效服务,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2)推行挂图作战计划,整治乱埋乱葬。一要杜绝新的乱埋乱葬滋生蔓延,二要对散落在田间的老坟墓进行清理整顿,离主干河道和公路80米范围内的老坟,应做好群众工作予以清理迁移或就地深埋。
(3)推行“无烟祭扫”。全面实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对重点时间节点工作开展和督促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创建绿色、安全、文明、有序的祭扫环境。
(4)及时处理殡葬纠纷,接待好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维护地区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规范管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重要性,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各镇、街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增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强化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做好本区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排摸的信息采集与填报,严肃查处并切实纠正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
(三)宣传引导,持续深化殡葬改革
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引领作用,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着力推行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破除殡葬陋习,助力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约安葬、文明低碳祭扫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