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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公示程序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6〕61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11.16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公示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救助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启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后,应于次日开始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的基本信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是否社会救助经办人或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异议的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二、公示异议的提出

公示过程中,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公示的接收异议的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向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向异议人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异议的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

异议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异议内容应包括异议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

三、异议的记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将异议情况予以记录。异议与申请人的法定条件无关或异议人经提示后不说明具体理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对异议人进行说明,并将说明情况予以记录。

四、报送审批

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可能存在疑问的事项、公示中的异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作出审批结果。

五、异议人信息保密和奖励

对异议人的身份等信息应当保密。

鼓励探索异议人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异议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公示的规范化

各镇(街道)应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七、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申请家庭拟批准给予低保,并确定拟保障金额后,应于次日开始对拟批准的申请,在家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基本信息与经济状况、拟保障类别与金额、是否低保经办人或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异议的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八、公示异议和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过程中,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将异议内容进行记录,并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在重新调查核实时,应尤其注意异议中的事项,并对相应的调查情况予以记录。

异议时间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收到异议之时为准。公示结束后收到异议的,依动态管理程序处理。

因异议导致的重新调查核实仅限一次。重新调查核实后拟批准给予低保的,重新公示时再次收到异议的,不影响低保金的发放,对于新收到的异议应依动态管理程序处理。

九、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公示

        2. 最低生活保障拟批准家庭公示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