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政局
2016.05.30
一、适用范围
青浦区民政局是本区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由青浦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注销等的行政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分项名称:青浦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注销
三、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5、《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6、《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 685-2013)。
7、《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
8、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拟设立养老机构名称应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规定进行核名。
2、事业单位性质向区编委申请;民非性质向区社团局申请;企业性质向区工商局申请。
(二)审批内容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养老机构设变更;
3、养老机构设注销。
(三)法律效力
1、资格认定: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2、变更: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3、资格注销: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四)审批对象
1、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2、青浦区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到市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4、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到市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五、审批条件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中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养老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在青浦区设立的养老机构变更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变更申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养老机构变更的条件的。
(三)养老机构注销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并将养老机构进行清算,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六、申请材料
(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拟设立养老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拟设立养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9
|
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
10
|
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备案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
11
|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
12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配置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13
|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
|
复印件件
|
1
|
纸质
|
|
2.养老机构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
|
|
2
|
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3
|
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
3.养老机构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养老机构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院内老年人安置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养老机构清算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
七、审批期限
(一)办理期限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面和实地审查均合格,受理单位需发给申请设立单位(个人)《准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书面和实地审查有一项不合格,受理单位需发给申请设立单位(个人)《不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养老机构变更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受理单位需发给申请设立单位(个人)《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受理单位需发给申请设立单位(个人)《不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
3)养老机构注销办理期限: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决定。养老机构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咨询青浦区民政局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的条件。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青浦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地址:青松路24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青浦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地址:青松路245号,邮政编码:201700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传真接收
(021)5972948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窗口咨询:青浦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二)电话咨询:(021)59717399
(三)信函咨询:青浦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青松路245号,邮政编码:201700
十一、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青浦区民政局人事科
(二)电话投诉:(021)59733340
(三)信函投诉:青浦区民政局人事科,青松路245号,邮政编码:201700
十、咨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