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全执行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6〕33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06.20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杜绝“人情保”、“错保”等现象,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现就执行“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制度”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备案对象
1.
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项目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2.
村(居)两委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
正在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二、 明确备案要求
社会救助项目新申请人员或享受中人员在申请和复核过程中,应主动告知是否有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关系,并填写《青浦区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三、 严格备案程序
1.
符合《备案制度》的社会救助项目新申请或已享受对象,街镇、村(居)委在初审或复核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入户调查,并在民主评议时作特别说明,《备案表》与《社会救助审批表》应同时提交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备案表》作为该对象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并归入救助对象个人档案留存。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做好及时汇总备案工作(见附件 2)。
2.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发生岗位变动,要及时做好更新调整,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3.
区民政局不定期对基层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 严格责任追究
1.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与申请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故意隐瞒其近亲属关系,拒绝填报《备案表》,强行将申请对象纳入救助项目享受救助待遇,经举报查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项目准入条件而享受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在本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
附件:
1
.
青浦区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
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表
2
.
青浦区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
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备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