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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8〕34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5.18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有关特困人员在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由区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