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8〕34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5.18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有关特困人员在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由区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