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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民主评议程序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6〕60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11.16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民主评议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救助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主评议的启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于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委员会所辖社区为单位对相关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评议准备

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前,应当认真进行会前准备:

()材料准备。应当全面准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信息核对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材料、民主评议表决票等材料。

()日期确定。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合适的日期召开会议。日期确定不应当影响村()民正常的生产、工作。

()场地设置。民主评议场地采取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遵循就近、便利原则设置。场地应当能容纳适量村()民旁听。

()确立民主评议的参会人员名单:

1.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

2.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3.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民主评议人员候选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确定一定数量的民主评议候选人员,于每次民主评议前1个工作日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4.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民主评议,应当回避;

5.经审核发现有不适合做民主评议人员的,应当予以更换。

()会前通知。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给申请人、民主评议人等人员。电话通知的,应该有工作记录。

()会前公示。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民主评议人员名单等信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如对民主评议人员组成有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异议成立,应当及时更换相关人员。

三、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会议应当依照事先确定好的日期和地点召开,遵循以下程序:

()核对到场人员信息。认真核对民主评议组成员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并签到,确保会议符合规定的人数;

()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人或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人宣讲相关救助的条件、金额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应当全面如实介绍基本情况。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会的,或虽已到会但由于无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有效陈述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参会;

()介绍核查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信息核对情况和入户调查情况等;

()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人员可以询问申请者和调查人员,申请者和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全面回答,现场评议应当时间充足。

评议人员只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救助条件,不得对申请人的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评议。

对于因外出打工等原因而无法召集足够的村()民作为民主评议人员的情形,可以通过电话询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民主评议。相关音频、视频材料应当存档;

()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存档。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四、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处理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五、评议结果效力

民主评议结果只是一种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人符合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据。

六、民主评议的重点

民主评议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重点对申请家庭中难以认定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结果与家庭实际不相符的情况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集体议定。

七、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1. 民主评议程序流程图

2. 民主(群众)评议会议记录

3. 民主评议投票结果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