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殡葬服务费用实行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7〕21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7.04.05
附件1:
关于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殡殓服务
费用实行补助的办法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体现殡葬事业的社会公益性,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沪民殡发[2016]6号)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死亡后实行殡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 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1)凡具有青浦区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助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在青浦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的。
2.补贴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3.补助标准
补贴对象(1)所列人员过世后,在办理完火化后,给予丧事承办人一次性补助980元,由镇、街道民政管理部门办理;补贴对象(2)视其困难程度,由区殡仪馆酌情给予减免殡葬服务费。
对非正常死亡的,并能获取相关赔偿的,不予补助。
对丧事大操大办或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予补助。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1.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节地葬式,每具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公益性公墓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执行。
2.丧事承办人选择海葬的每具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3.禁止丧事承办人乱葬乱埋。
二、资金来源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在本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补贴费用由区殡仪馆通过减免服务费解决,区财政不再另行补贴。
区民政局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资金、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程序
1.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原件及确定其身份的原件材料(原件可退还)到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浦区特殊和困难对象殡殓费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民政管理部门将补助款发放给丧事承办人;
(二)殡殓费减免程序
在青浦区务工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人员死亡,并选择800元以下低消费殡殓服务的,丧事承办人在办理遗体火化前,在殡仪馆领取并填写《青浦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殡殓费减免申请表》,并经殡仪馆审核盖章同意后,给予减免部分殡殓服务费用,减免费用直接在殡仪服务收费中扣除。
四、违规处理
丧事承办人弄虚作假或经办人员不按规定操作,造成错补,一经发现,由青浦区民政局追回补助款项,并对违规的相关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浦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海葬补贴仍按《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关于2012年起执行骨灰撒海补贴新标准的通知》(沪殡发〔2012〕13号)执行。2007年7月5日青浦区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对特殊和困难对象殡殓服务费用实行补助的办法>》(青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青浦区特殊和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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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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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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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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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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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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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者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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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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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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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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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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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前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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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类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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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供养人员 □ 2、重点优抚对象 □
3、城乡低保人员 □ 4、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 □
5、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
6、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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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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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补助费 元。
盖 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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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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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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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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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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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浦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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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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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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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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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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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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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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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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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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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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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减免以下费用,并在殡殓服务费中扣除: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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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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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青浦区特殊和困难对象殡葬补助费发放情况汇总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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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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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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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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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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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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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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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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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分管领导: 填表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