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民政局、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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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民政局
2011.03.07
青民〔2011〕9号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团局)将对本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实施2010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经区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继续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网上年检。2011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凭电子签章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2010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2010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2010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到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开设在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中心的电子签章受理点办理电子签章申领手续。
(二)2011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0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11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2011年6月30日前,区社团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上海社会组织”网上公布。各社会组织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社团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社团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年检信息。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时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如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六、联系方式
青浦区民政局、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青松路245号(邮编:201700)
年检服务热线:59733450(社团科)
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电子签章受理点咨询电话:59733450(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中心)
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