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2016字第32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06.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开展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5日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青浦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6
年6月1日
关于开展青浦区老年照护
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以及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沪社养老领办〔2015〕2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沪社养老领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建设的目标任务,实现老年基本照护需求与专业服务合理匹配,促进养老服务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特制定青浦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人照护服务基本需求,形成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受理窗口,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老年照护服务梯度化保障体系,构建老年人居家照料——居家医疗护理——机构照料——机构护理的分类分级支持系统,促使养老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
(二)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覆盖人群为本区户籍老人中申请接受机构照护或社区居家照护的老年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或医保支付。
2
.统一标准、公正透明。
根据上海市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实现服务对象按需申请、统一评估、专业定级,客观、公正、科学地作出评估,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和统一轮候制度,保障老年照护服务资源的公平配置和合理使用。
3
.供需匹配、分级分类。
统筹老年照护资源,加强家庭自我照护、社区居家照护、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老年护理机构照护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保障、有序转介、按级匹配服务资源的照护机制。
二、适用对象、评估等级和服务领域、服务平台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有照护服务需求并提出评估申请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原则上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户籍不在本区,但居住在本区的、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按原政策通道继续享受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
对于申请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还需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渠道,对其进行经济状况的评估认定。
(二)评估等级
1
.评估概念。
本方案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必须根据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标准,以需求为导向,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政府补贴(含医保支付)的社区居家照护或保基本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照护服务的前提和依据。
2
.评估类型。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需求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2)持续评估:对已享受照护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3)复核评估: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3
.评估分级。
评估结果分为: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以及不提供服务。
(三)服务领域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按评估等级对应两大类4项服务:社区居家养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照护(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老年护理机构照护服务)。
1
.社区居家养护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失能老年人,由有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提供或协助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生活照护服务。
(2)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龄老年人,由有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的、规范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2
.机构照护
(1)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由保基本养老机构为患慢性病、以生活护理需求为主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2)老年护理机构(床位)照护服务。由老年护理机构或附设护理床位的养老机构为病情相对较重、以医疗护理需求为主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舒缓疗护等服务。
3
.对应服务
(1)照护一级至三级。可获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计划条件的对象可单独或叠加享受相应的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2)照护四级至五级。可获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计划条件的对象可单独或叠加享受相应的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可获得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3)照护六级。可获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计划条件的对象可单独或叠加享受相应的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可获得老年护理机构(床位)照护服务。
评估结果所对应的照护级别是评估对象可以获得的最大的社区居家养护、机构照护服务。确定评估结果后,评估对象可以选择低照护级别的服务项目。
评估结果为照护一级至六级,且经济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其中入住养老机构的对象可将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兑换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伙食费除外)。
(四)服务平台
1
.建立
全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
系统(区平台)。
主要功能包括:一是资源整合。整合民政、卫生计生、医保等政府信息,与社区窗口服务系统互通,连接社会层面为老服务组织、机构等实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共享。二是服务管理。通过服务对象服务申请、街镇服务窗口一口受理后进入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系统,形成服务需求结论,实施服务运行平台的有效对接和服务派送。三是数据支持。实现受理过程的实时了解、服务派送的实时掌控、服务标准的实时对接、服务数据的实时分析,为统一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提供服务和决策支持。
2
.搭建街镇老年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街镇平台)。
主要功能是服务需求受理、初步审核、提交需求评估、信息交换、服务分派、服务监督、服务反馈。以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窗口,后台包括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医疗保障系统、区域老年人信息系统等。
三、评估时效
(一)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其评估结果不设有效期,需要享受高一等级的服务时,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提出持续评估申请。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应当配合街镇开展持续评估。
(二)享受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其评估结果有效期在上次评估时视其身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享受此项服务的,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提出持续评估申请;
(三)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其评估结果不设有效期,视老年人身体情况可由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或其所在养老机构提出持续评估申请;
(四)入住老年护理机构或养老机构附设护理床位的,视老年人身体情况,按照老年护理机构出院标准进行出院评估。
四、评估机构与工作流程
(一)评估机构
1
.评估机构资质。
老年照护评估机构是对具有老年照护需求的老年人进行照护等级评估的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
2
.评估机构条件。
区级评估机构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3人必须分别具有不少于5年的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专业工作背景,离岗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具有照护、社会工作等实际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评估机构内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40%。
3
.评估团队组成。
评估人员经培训并取得评估资格,并接受区级评估机构的服务平台委派开展评估工作。上门评估团队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具有医疗、康复或护理的专业工作背景,诚信记录良好。
(二)工作流程
1
.服务申请。
有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街镇平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受理窗口)申请登记,填写《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表》,提供老年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场返还)及复印件。申请享受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需提供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查验后当场返还)。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还需提供老年人家庭的相关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2
.受理审核。
“街镇平台”收到申请后,核对老年人基本资料、经济状况和医保资质种类等相关资料,对服务需求作出初步判断,进行初步审核。(1)对初审结果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街镇受理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平台”审核。(2)初审结果不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街镇受理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3
.委托评估。
“区平台”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经审核不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镇受理窗口,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团队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收集到的评估信息反馈给“区平台”。
4
.结果确定。
“区平台”收到第三方评估机构收集的评估信息后,应将评估信息及时汇总报送至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进行评估分值计算,由其确定老年人所对应的照护等级,并反馈至“区平台”。
5
.结果告知。
“区平台”及时将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确定的评估结果反馈给街镇受理窗口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在网上和申请人的所在居、村委会统一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街镇负责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6
.服务分派。
街镇受理窗口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评估结果报所在街镇管理部门,同时为老年人进行服务分派。并将老年人的照护服务状态及时告知其所属居、村委会。
7
.服务转介。
申请人或已享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如果在现有的服务领域或服务项目中有退出、改变、升级等转介需求的,可以在现有服务领域、体系提出申请。转介低一等级服务无需进行再次评估;转介同类高一等级项目服务或转介高一类服务项目的,需要申请再次评估。
8
.复核处理。
申请人对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街镇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街镇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应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反馈至街镇受理窗口,街镇受理窗口负责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街镇受理窗口提出终核申请。街镇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评估机构,由市级评估机构指定不同的评估机构终核。受指定的评估机构应在终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核,并反馈至街镇受理窗口,街镇受理窗口负责将终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终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申请人接到终核结果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评估结果提出申请。
五、系统建设与经费保障
(一)系统建设
加快建设
全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
系统,并与市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2016年内,本区老年照护信息管理平台要整合民政、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的老年照护服务信息,对老年照护的需求评估、服务分派等环节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服务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对参与服务的人员、享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做到可记录、可查询、可监督。
(二)经费保障
评估费指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派的评估团队上门开展评估工作应予收取的费用。
1
.评估费标准。
申请享受社区居家养护或机构照护服务的评估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次200元。
2
.评估费承担方式
(1)老年人首次申请照护需求评估,评估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期间,护理需求评估费由区财政承担;
(2)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持续评估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全额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持续评估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补贴50%,街道补贴经费均由区财政保障,其他老年人的持续评估费自理;
(3)申请复核(终核)评估或转介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六、组织领导与分工职责
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参加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协调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各街镇相应建立协调小组,统筹本街镇资源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组织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流程管理,做好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协同相关部门开发跨部门的“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
系统”,指导街镇和养老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
区卫生计生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老年医疗护理站,推进医疗机构内老年护理床位建设,加强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负责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牵头管理工作,对高龄老人医疗护理对象进行医保资质审核,对提供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床位医保费用、支付项目做好监督检查。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
全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信息管理
系统延伸至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有关事宜的协调工作,督促街镇落实窗口和专人受理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区财政局: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中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会同区民政局等共同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各镇、街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受理窗口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经费等。统筹区域内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对区域内老年人群进行政策宣传和调查排摸,做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申请受理、结果反馈、服务分派等工作,确保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年
12月
31日
。
附件:
1
.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
2
.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表
3
.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通知书
4
.青浦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