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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8〕15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3.28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 328

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低保户中的不可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以及孤老包户组成员、救助管理站滞留对象。

  二、补助标准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1100元;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特殊救济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每人90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460元;市、区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18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实物补助80元);对在市、区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10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300元掌握。

  三、资金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节日生活补助经费,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列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述对象中涉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符合规定的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统筹安排好各类救助帮困政策,在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对当年度享受大重病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可统筹安排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的临时救助。

  以上补助措施须在春节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请各区民政局于2018年2月底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