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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民政局、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2〕17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2.02.29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团局)将对本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实施2011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1年6月30日前经区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继续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网上年检。2012年3月1日起,参检社会组织凭电子签章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2011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2011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2011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到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开设在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中心(区社团局)的电子签章受理点办理电子签章申领手续。

    (二)2012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1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12年5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2012年6月30日前,区社团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上海社会组织”网上公布。各社会组织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区社团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社团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年检信息。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时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如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

    六、联系方式

    青浦区民政局、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青松路245号(邮编:201700)

    年检服务热线:59733450(社团科)

    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电子签章受理点咨询电话:59733450(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中心)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