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公文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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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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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民政局
2012.06.29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局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本局实际,提出以下规定:
一、办理时限
1.凡是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等上级部门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直接收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交责任部门办理;由责任部门直接收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备案;责任部门应当自交(接)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的意见建议,并由局办公室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阅后正式出具办理意见。
2.凡是区委、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转办、协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直接收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应当自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的意见建议,并由局办公室送分管领导审阅后正式出具办理意见。重要事项需报主要领导审核。
3.凡是各镇、街道社区办(社保科)、救助管理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办理完毕。重要事项需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凡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咨询,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认真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5.凡是不能按时办理或者作出答复的事项,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及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
二、有关要求
1.局办公室、各责任部门要把公文办结时限的有关规定作为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定下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2.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实施公文办结时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科室和本单位的实施工作负总责,并明确1名具体负责公文办理的工作人员。
3.严格考评,将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公文办结时限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青浦区民政局
二0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