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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8〕8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2.13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规〔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 213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500元/人。

  二、资金渠道

  门急诊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