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8〕8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2.13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规〔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
年2月13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门急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500元/人。
二、资金渠道
门急诊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