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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办理《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5〕44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5.08.24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沪民优发[2007]5号),保障优抚对象医疗优待、优先,根据本区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情况,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为我区部分优抚对象制作办理《上海市青浦区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通知如下:

一、发证对象

医疗优待证发放对象为:本区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二、使用范围

优待证一人一证,在有效期限内,限本人在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隶属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各项优待。

三、办证手续

即日起,符合发证条件的优抚对象,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和两张二近期免冠照片到各街、镇民政部门填写《青浦区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发放申请登记表》,经街道、镇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后给予发证。

 

  

201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