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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动公开

青民〔2016〕45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09.21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5号)和《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社非〔20151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委办[2015]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本区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服务中心建设,着力解决好功能延伸、发展均衡、培育扶持等问题,使服务中心切实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多元社会主体,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以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线,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目标,以服务支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做实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 服务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主要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满足社会组织服务需求,来获得发展经费,提升自身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社分开。 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在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实现分开,实现依法治理、自主决策、独立运作。
坚持注重实效。 要高度重视服务中心的实体化建设,尚未建立的要抓紧推进建设,尽快实现全覆盖;已经建好的要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能力、规范运作,成为构建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阵地。
坚持党的领导。 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发挥好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在社会组织党建中的服务作用,加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保证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功能定位
各级服务中心作为区、街道(镇)层面具有支持功能和枢纽功能的社会组织,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区级服务中心
辅助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区域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变更咨询以及年度检查、培训、等级评估等服务工作;建立本区专业人才档案库,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开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宣传推介、项目(财务)指导、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配合开展对本区域街(镇)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
(二)街镇服务中心
基础功能: 为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员培训,辅助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宣传工作;辅助做好社会组织的预警工作;辅助做好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备案管理工作;辅助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和政策咨询事务,承接辖区内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现场勘察事务;协助做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此外,服务中心要协助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实现辖区内社会组织党组织及党建工作全覆盖。
拓展功能: 发挥孵化培育功能,辅助街镇政府部门做好社区需求调研工作;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相关项目,引导辖区内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积极开展材料收集、资格预审、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开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宣传推介、项目(财务)指导及街道(镇)转移的职能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行业服务中心
围绕本行业发展主线,开展有关课题研究、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加强行业内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领,支持和推荐社会组织中的党员骨干成为社会组织的领军人物;加强行业内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其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在行业社会组织内建立联系互动机制,抓好工作对接;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协助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三、建设要求
民政部门和街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服务中心建设,将其作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的重要抓手。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要求,结合区域实际,落实相应建设标准,在人员队伍、服务场地、经费保障,社会化运作和服务实效上实现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人员队伍
区级服务中心: 根据全区社会组织数量,原则上每50家社会组织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街镇服务中心: 根据辖区社会组织数量,原则上每20家社会组织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议初期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街镇依照实际情况安排配比。
行业服务中心: 根据行业或区域内社会组织的数量,结合服务职能及事务工作量等情况,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服务中心的人员架构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劳务人员(含返聘人员)及志愿者。法定代表人一般担任服务中心主任,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社会聘任。
(二)薪酬待遇
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岗位登记和绩效考核的相关标准建立薪酬制度,兼职工作人员不支薪;劳务人员参照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待遇;志愿者不支薪但适当给予车费、餐费补贴;有专长的返聘人员依照双方签署的协议给付薪酬。
(三)办公场地
服务中心应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配备日常工作所需的电脑网络、办公设备等;有条件的街镇可筹建社会组织孵化园、实践园、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等,并委托服务中心具体运作。行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参照上述标准。
(四)运作经费
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为社会组织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能力培训,咨询服务等社会化服务获得收入。服务中心的基本运作经费通过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来进行保障,政府购买服务中要充分考虑服务中心的管理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服务中心应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实施规范的财务管理。
(五)治理结构
  服务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服务中心在章程框架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以及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规范,依法行事,按章理事。服务中心主任鼓励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聘任。
(六)档案证章
服务中心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档案资料齐全,整理有序,交接手续完备,印章保管有专人负责。
(七)工作实效
服务中心应根据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和社区居民现实需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枢纽管理、孵化培育、合作交流的功能,为辖区内社会组织的发展搭建平台。服务中心应在成立两年后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达到 3A 及以上评估等级。
四、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指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出台各类培育扶持政策,切实推进服务中心的能级提升,助推辖区内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区民政部门牵头,推动服务中心的组建,并通过购买服务、搭建平台、委托职能、日常监管、开展评估等方式,加强服务中心建设。各街镇要加强对服务中心的领导、服务和支持,建立服务中心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让服务中心负责人列席街(镇)有关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会议。
(二)健全管理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是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业务管理的职责。要组织所属服务中心及区域内社会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区域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服务中心例会交流制度,建立服务中心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健全1+11+X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体系联动、协调机制。
(三)加大扶持力度。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给予服务中心人、财、物及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采取购买岗位、项目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捐赠及发展社区基金会等举措,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购买服务、扶持资助机制,使各项工作经费、活动经费与机构的持续发展相匹配,以保障服务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考核监督。
服务中心应以核准的章程为核心,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单位内部治理和各项制度建设;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完善对中心各类事务、活动和项目的绩效评估体系,同时,通过自评+抽检的形式,每年对街镇服务中心实施绩效考评,考评分值纳入街镇民政工作绩效考核总分;健全服务中心信息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服务中心的公信力。

五、相关说明

1. 区民政局(社团局)作为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各服务中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2. 区级服务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为区民政局,并接受区地区办、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街镇服务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并接受区地区办、区财政局和区级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行业服务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区地区办、区财政局和区级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201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