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8〕39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6.22
青浦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沪农委[2017]21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及后扶项目的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管理
(一)成立青浦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责和联席会议的部门分工,负责审批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审定并向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备案。监管后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本区后扶项目的计划审批、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区民政局(移民办)为后扶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委对拟申报的后扶项目进行审批,上报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备案。对实施的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后扶项目绩效评估,负责后扶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对后扶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区财政局为后扶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并做好财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区农委参与审核后扶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避免后扶项目与其他农业项目重复申报,并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五)各移民安置街镇(以下简称“街镇”)为后扶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镇移民安置村后扶项目的汇总上报工作,监管移民安置村后扶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六)各移民安置村(以下简称“安置村”)为后扶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负责后扶项目的申报、实施、财务核算和建后资产管护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安排后扶项目应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与移民安置村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后扶项目。
(二)年度集中,年际平衡。在一定年限内,年度安排后扶项目资金可相对集中,年际体现总体平衡,以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平公开,择优选项。充分尊重移民安置村及村民的群众意愿,按照后扶项目管理的要求,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的后扶项目。
(四)项目到村,注重绩效。后扶项目应安排在三峡移民安置村,注重后扶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根据市移民办安排的本区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及时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至各街镇。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是移民安置人口。
(二)项目资金规模可适当扩大,鼓励移民安置镇、村投入适当的配套资金。
(三)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建安、设施和设备等项目直接费,项目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监理费等二类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完工项目工程审价工作由区民政局(移民办)委托入围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定点服务机构第三方实施。
(四)用于移民增收的农业生产项目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生产开发项目;用于美丽家园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五)有条件的可尝试探索用于促进移民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且能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后扶项目,可采用多村联合入股的形式,实施“造血功能”项目,包括支持不限于购买物业等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的新建项目,并确保收益落实到安置村。
(六)区后扶项目联席会议按照要求抓紧完成后扶项目计划审批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不得出现因项目未落实而导致的资金结余。
(七)后扶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应预留项目资金1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据实拨付。项目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按照规定收缴国库。年度后扶资金年内未能执行完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两年内未能执行完毕的,由区财政作为结余资金收缴国库。
(八)项目完成审价后,由区民政局(移民办)向市移民办提出审计申请,由市移民办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1、区民政局(移民办)每年在接到市移民办下达的年度后扶项目投资计划后,向各街镇下达本年度后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指标数。
2、安置村根据所在街镇下达的后扶项目投资计划和结余资金指标数,提出后扶项目申请,经所在街镇同意批复后报区民政局(移民办)。
申报后扶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文本(后扶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效益预测等);
(2)会议纪要(申报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造血项目需经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后扶项目区位图、现状图、规划图;
(4)后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初步勘察设计与概算书;
(5)后扶项目如涉及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6)后扶项目中如涉及由村集体经营的经营性项目,须附工商登记和出资证明复印件;如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生产开发建设的须附土地流转合同;
(7)后扶项目实施前的原始照片;
(8)其他有关资料等。
3、区民政局(移民办)建立后扶项目库,后扶项目按缓急程度排序,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
4、经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后,由区民政局(移民办)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联席会议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项目实施
1、后扶项目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安置村可向民政局(移民办)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6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区民政局(移民办)将项目提交区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对项目实行终止或变更,报市移民办备案,并另行安排项目。
2、未经批准,安置村不得擅自调整与变更后扶项目。确需调整与变更的,移民安置村应当报区民政局(移民办)申请后扶项目调整与变更,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发改委调整项目计划后继续实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还须报市移民办备案。
(1)后扶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2)后扶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致使原定项目建设目标,效果等无法完成的。
3、安置村发生变化或项目终止的,由区民政局(移民办)会同区财政局、农委通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安置村自行负担,已拨付的项目资金返还国库。
(三)项目验收
1、后扶项目建成后的1个月内,安置村应及时提供招投标文件、结算书、施工合同、签证资料(三方签字盖章)、开工、竣工报告、竣工图(包括变更资料),并提交审价申请报区民政局(移民办),组织开展项目审价工作。
2、在后扶项目在完成审价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街镇初步验收合格后,提请区民政局(移民办)组织验收,区民政局(移民办)及时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委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3、项目完成审价后,由区民政局(移民办)向市移民办提出审计申请,由市移民办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开展审计工作。
(四)项目移交
1、项目验收审计后,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同时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资产正常运行。
2、档案管理
后扶项目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项目批文、项目设计资料、发改委批复、政府采购资料、招标资料、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工程决算、审价材料、验收资料和其他各类合同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民政局(移民办)将后扶项目列入财政绩效评价计划,委托第三方对后扶项目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后扶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