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各层级职权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6〕59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11.16
各镇社区管理办、街道社区服务办、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实施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救助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职权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是:
1.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3.编制年度社会救助预算方案;
4.指导、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负责社会救助的行政复议工作;
7.负责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统计汇总;
8.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1.按照区民政局制定的各项社会救助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3.受理居民要求救助的申请,并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调查、审批;
4.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审核;
5.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
6.组织发放救助款物;
7.依法处理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的违法行为;
8.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和计算机管理;
9.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10.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社会救助业务的协理工作,开展协助调查、政策咨询、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审批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授权的社会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受理、调查、审批,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可以授权分管镇长、分管主任实施审批。
(二)审核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社会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由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审核;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审核。
(三)初审、受理、发放、复核主体
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是初审、受理、发放、复核社会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受理居民的社会救助申请;开展申请者家庭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告知申请者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批结果;组织发放救助款物;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等。
(四)及时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核,提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提出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或作出正式的审批决定。
(五)不予批准的决定与送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于审批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正式的不予批准决定。
但是,不予批准的理由是审批前程序中没有听取过申请人意见的,应当于审批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不能成立的,可直接作出并送达正式的不予批准决定。
不予批准决定中应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六)批准救助的决定与送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批准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与金额,并按规定通过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正式的批准决定。
(七)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救助家庭的账户。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根据规定做好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的材料提交与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时发放。
发生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社会化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也可以采取入户发放或申请人领取的方式进行。采取入户发放的,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采取申请人领取的,应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领取。确因身体状况、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经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实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代领协议,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并将代领协议备案。
(八)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时间
社会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社会救助业务工作人员、信息系统工作人员需在每月2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变动、汇总等工作,生成统计报表上传至区民政局。每月25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月报表的核对工作,并生成月台账,根据月台账数据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户。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可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社会救助资金提前发放工作。
(九)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使用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本区域内所有社会救助信息,并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人根据镇人民政府分管镇长、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的审批结果同步提交至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系统用户qp**zau操作;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申请对象的信息受理录入、变动、复核等日常信息管理,使用系统用户qp**zch、qp**zop操作,严格操作程序,并做好信息维护、保密工作。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