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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7〕29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7.06.07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街道)社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规范各镇、街道综合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1767


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在全区进一步营造“难有所帮、贫有所扶”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区社区综合帮扶资源,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社区,促进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根据《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上海市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区民政局、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2007]14)的有关规定,现修订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一、 工作原则
社区综合帮扶主要针对本区困难群众在政府各项救助政策覆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甚至影响基本生活的社()区困难群众、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性、救急性、特定性的综合帮扶。全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综合帮扶”的工作原则,要坚持“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帮扶宗旨,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有效整合各种帮扶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互助共济精神,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社()区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途径,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缓解社()区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应急性、临时性困难帮扶,营造和谐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促进社()区稳定。
二、 运作机制
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接受市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
区民政局是本区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监督。上海青浦区亲民爱心服务社接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并强化对本区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镇、街道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镇、街道层面筹措、建立本镇、街道内的社区综合帮扶资金,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大力支持开展帮扶工作,落实有关帮扶措施。具体帮扶事务应委托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活动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或者社区义工、志愿者协助操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熟悉社()区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困难情况,帮助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协助镇、街道民政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综合帮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社区综合帮扶工作中,镇、街道民政部门和综合帮扶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分工,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按照区民政局的指导和镇、街道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的《社区综合帮扶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负”,规范做好社区综合帮扶资金的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其他具体帮扶工作等。
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积极协助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开展帮扶工作,如帮扶对象属救助所日常管理的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家庭、重残无业等民政救济对象,救助所要及时提供帮扶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 帮扶范围与对象
各镇、街道社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根据不同困难群体存在的不同困难情况,分别开展“个案帮扶”、“项目帮扶”及“特定帮扶”。个案帮扶强调的是“一人一方案”;项目帮扶则针对部分社区居民、辖区村民中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制定项目帮扶计划;特定帮扶对特发事件、天灾人祸发生特殊困难的村()民进行特定的帮扶。具体可参考如下几类情况:
() 个案帮扶
1. 因病帮扶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或政策边缘的其他困难家庭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种医保、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保险公司等进行的减免、报销、救助、帮困或理赔后仍不能缓解其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可给予帮扶。帮扶对象如患白血病或发生器官移植的,帮扶比例和全年累计帮扶总额建议适当提高。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医疗费用是指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负、自费费用,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可根据各自筹措资金的情况适当放宽医疗费用限定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不予帮扶:
1)营养类、保健类、整容类、矫形类的自费医疗费;
2)康复医疗器材;
3)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突发事件帮扶
是指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无业人员所在家庭或政策边缘的其他困难家庭发生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后,经各方赔偿、报销、救助后,按剩余经济损失给予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交通事故致伤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火灾造成的损失,须有公安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调查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书面材料。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不列入本区综合帮扶范围,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4]91)中的规定执行。因意外骨折发生的费用,帮扶标准参照因病帮扶办法。
3. 其他帮扶
根据市民政局的工作要求和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的指导意见,协助政府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缓解本市60年代下放安徽户口回沪定居人员中部分生活困难对象日常生活的急、难、愁矛盾,做好下放安徽户口回沪定居人员中生活困难对象和市国资委城投集团下属环源公司下放安徽支农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回沪定居等困难人员的特定帮扶工作。具体帮扶范围、帮扶标准按照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印发的《关于协助做好对下放安徽户口回沪定居生活困难对象综合帮扶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 项目帮扶
1. 医疗帮困卡项目
医疗帮困卡项目。根据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的专项工作要求及计划安排数,对本区内低保、低收入、其他困难家庭中生活困难且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已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困难群众发放医疗帮困卡,每张医疗帮困卡使用额度为500元,一般应在发卡的当年度使用,最多可延长一年,到期结余部分的使用额度将清零。
2. “爱心助老”实物帮扶项目
根据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组织开展“爱心助老”实物帮扶项目的要求,主要针对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5周岁以上的困难老人,给予1000元额度内的实物帮扶,经帮扶对象本人挑选后,由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配送上门的形式予以帮扶。
() 特定帮扶
对于现行政策无法覆盖到的,也不便以政府名义出面解决困难的,同时又不符合因病、因突发事件帮扶条件的,但确有实际困难影响家庭生活的,困难程度与其他家庭无可比性的家庭,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镇、街道帮扶细则中明确本社()区内的其他特殊帮扶对象范围、帮扶标准,形成帮扶计划。
个别家庭因巨额医疗费、严重突发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需要给予更大额度帮扶的,由各镇、街道民政部门、综合帮扶服务机构,会同村()委会干部或村()民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共同商榷研究决定。
四、 帮扶标准
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指导要求,结合各自社()区内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对象类别,制订帮扶比例和全年累计帮扶总额。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综合平衡。
五、 申请审批程序
() 申请
本区社()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所在村()委会协助困难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家庭及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认定对象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认定证明。
() 审核、评议、审批
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由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干部或村()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核查、评议,做好评议记录,填写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最后由帮扶服务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须重新核查。
() 发放、统计
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等形式将帮扶金发放给帮扶对象。帮扶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市基金会印发的综合帮扶业务表,按时统计帮扶情况,上报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并及时录入“市民综合帮扶业务管理系统”。
() 回访
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建立回访制度,对帮扶对象定期回访联系,回访可采取上门、电话、表式填写三种方法。一般由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村()评议小组人员或志愿者进行回访,按照回访内容、要求填写《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回访联系表》,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 立卷归档
完成帮扶工作后及时做好帮扶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六、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 资金来源
市民综合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区、镇(街道)二级设立“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扶持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层面: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每年度对区亲民爱心服务社综合帮扶资金进行资助。
区级层面:⒈区民政局将年度综合帮扶资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资助区亲民爱心服务社综合帮扶专项资金。⒉从年度慈善“蓝天下至爱”联合募捐中分配社会募集资金,所筹资金用于资助区亲民爱心服务社综合帮扶专项资金。
镇级层面: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将年度综合帮扶资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资助各镇、街道综合帮扶专项资金。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所筹经费纳入综合帮扶专项资金。
() 资金管理
全区各级市民综合帮扶资金要建立专用银行账户,专款专用,统一按照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管理。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帮扶对象的动态管理,以及必要的跟踪评估和综合分析,并按月汇总项目运行和实施效果的情况,报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备案。
() 资金使用
对于市基金会资助的年度配套资金,30%由区亲民爱心服务社留作应急性综合帮扶,70%充实各镇、街道开展帮扶工作,具体资助方法按照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制订的《关于对各镇(街道)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资助的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七、 工作经费
根据相关规定,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帮扶资金按照当年度筹措的帮扶资金实际使用总额,可以列支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其中:市基金会资助资金以不超过当年实际使用资金总额的5%列支,区级社会募集的转入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帮扶资金以不超过当年实际使用资金总额的10%比例列支。
各镇、街道通过各种渠道自行筹集的本级帮扶资金可以直接作为镇、街道综合帮扶资金用于开展帮扶工作。工作经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列支。
八、 资金监管
本区综合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基金会的检查和监督,每年度由市基金会统一组织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开展审计。
九、 其他事项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帮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诚信信息记入有关征信系统。
十、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6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