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6〕4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6.01.28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财政所,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财政审计科,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现将《关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关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6〕1号
沪民救发〔2016〕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民政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和五保对象、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以及孤老包户组成员、救助管理站滞留对象。
二、补助标准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550元;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450元;对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30元;市、区县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90元(其中伙食费50元,实物补助40元);对在市、区县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5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50元掌握。
三、资金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节日生活补助经费,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安排列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述标准调整中涉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符合规定的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好各类救助帮困政策,在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对当年度享受大重病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可统筹安排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的临时救助。
以上补助措施须在春节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请各区县民政局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