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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民〔2018〕7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2.13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 213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政策,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补齐救助政策短板,经市政府同意,将本市低保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本市低保救助政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纳入本市低保政策范围。

  二、保障标准

  按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按现行的低保资金支出渠道列支。

  四、有关事项

  (一)各区民政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财政要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二)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未纳入低保的非本市户籍成员,街镇救助机构应结合家庭复审按照上述规定纳入范围,并及时调整低保救助金;对新申请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非本市户籍的成员,符合低保相关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街镇救助机构应将受理(调整)、审核、审批的相关信息按流程及时输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