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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青浦区区级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意见

QA903620200144

主动公开

青民〔2022〕40号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22.11.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救助资金发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结合青浦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各街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上海市青浦区政务办(以下简称区政务办)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交换予以积极协助。

第三条 区公安分局针对本区内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民政局或属地街镇:

(一)本区常住人口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本区常住人口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的。

针对第(一)项情况,原则上应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后一个月通报;针对第(二)项情况,可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通报。

区公安局通报上述情况的,应当同时提供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通报属地街镇的,应当同时抄送区民政局。必要时,可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第四条 区检察院在收到区民政局提供的本区社会救助人员名单后,应当进行大数据比对,发现存在本区常住人口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缓刑)的人员仍在领取社会救助金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磋商告知函、检察建议等形式通报区民政局或属地街镇。

区检察院制发磋商告知函、检察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刑事裁判文书。

通报属地街镇的,应当同时抄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司法局根据市级平台信息针对本区内户籍人口被判处刑罚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定期将相关信息通报区民政局。

第六条 区人社局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通过市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所需核实人员就业状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民政局。

第七条 区政务办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数据共享需求后,应当按照大数据工作相关规范,加快数据治理,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数据跨部门共享,积极赋能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域场景应用。

第八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政务办通报的情况及相关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比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督促相关街镇民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涉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社会救助人员及时予以终止救助。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将本区社会救助人员名单通报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政务办备查。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政务办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并每年度召开工作总结会,具体通报根据《意见》规定停止社会救助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政务办会签后生效,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区司法局教育帮扶科、区人社局就促中心、区政务办数据管理科具体负责实施。

实施中如遇争议情况,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政务办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