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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QA903600020190081

主动公开

青民〔2019〕5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11.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青浦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青浦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推进青浦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设施运行管理,拓展服务功能,推动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有效、服务规范和长效运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原则。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研究、制订和宣传贯彻,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实施。要及时反映养老服务的需求和变化,更好地为养老服务需求主体提供服务,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2、坚持突出重点,确保老人受益原则。要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重点,着眼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等标准。

3、坚持注重实效,长期有效运营原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完善服务评价体系,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不断总结推广实施标准的方法经验。要将创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品牌化、长期化运作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青浦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积极推进新增机构的规划建设。提高护理养老床位比例,完善社区居家医疗护理和健康服务。弥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存量缺口。大力推动村、居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和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补缺建设。积极推进村、居助餐点、睦邻点建设。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与农村社区空间全覆盖,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鼓励多元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加快建设“五位一体”(供给、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三、扶持政策

本意见中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青浦区内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各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等托养服务的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市级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对社区老年人睦邻点以及长者照护之家给予资助。

(一)设施建设财力一次性补贴

按照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联合印发的《青浦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补贴实施意见》(青民[2014]39号)文件执行。

(二)日常运营补贴

区财政按照区民政部门对各街镇纳入保基本公益性养老设施认定数量给予各街镇日常运营补贴,由街镇统筹用于养老设施运营。养老设施运营经费如有不足,街镇应承担托底保障。

1、公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由区级财力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500元开办补助,用于购置床、床头柜、桌、座椅、橱柜等运营必备设施。

2、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市级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运营补助。按民政部门对各街镇认定数量,由区财政每年按日间中心5万元/家、老年活动室3万元/家补助街镇。同一养老服务设施既用于日间中心,又用于老年活动室的,区财政就高给予补助。

3、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按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点数量,其中社区长者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以供餐能力在每月日均150客以上为认定标准,“配餐点”以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为认定标准(集中就餐在10—99人之间的配餐点,所在街镇可累计就餐人数进行统计),由区财政每年按8万元/家补助街镇。

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以下运营管理模式:

(1)由街镇、村居直接运营管理;

(2)由街镇、村居牵头,组织招募社区志愿者运营管理;

(3)委托老年协会等老年组织进行运营管理;

(4)委托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4、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长者照护之家和社区老年人睦邻点实施定额资助。其中(1)长者照护之家日常运营补贴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执行,具体为区级财力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2)对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白鹤镇社区老年人睦邻点由区级财力从第四年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3000元;对具有助餐功能的所有社区老年人睦邻点每年补助5000元。

四、资金拨付和用途

(一)补助资金拨付

1、建设财力一次性补贴。新增和改扩建养老机构项目市、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各街镇新建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2、日常运营补贴。日常运营补贴纳入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补贴街道部分按实列入街道部门预算。每年初区财政按区民政审定的镇养老设施运营补贴,按补贴资金总额的60%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各镇,剩余40%补贴资金年末根据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结果确认,次年下达。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运营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二)资金用途

建设财力一次性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及添置各类设施设备。日常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培训等支出;图书、报刊、杂志订阅等支出;组织开展各类老年活动等支出;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支出以及与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添置、维修保养等支出。

五、其他

(一)区、镇、街道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管和指导。坚持属地管理与上级监督考核相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坚持属地负责、运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监督、考核。

(二)各镇、街道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的实际,应配套相应运营和管理资金。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出现 资金呆账、挪用或乱用现象。

(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资金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带动全社会自觉支持养老服务设施良性运行,发挥其对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