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民〔2018〕32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05.18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
现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8〕1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
原标准 |
增加额 |
调整后标准 |
重残无业人员 |
1270 |
130 |
1400 |
三胞胎 |
|||
司法老残 |
|||
散居归侨 |
1610 |
170 |
1780 |
宽释人员 |
|||
因公致残知青 |
|||
纠错人员 |
|||
港台回归人员 |
|||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
|||
起义投诚人员 |
2980 |
310 |
3290 |
特赦人员 |
3940 |
410 |
4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