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 政策服务指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篇) 2022-10-21
社会救助 | 政策服务指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篇)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
3.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4.非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户籍在外地工作人员收入证明;
5.涉及赡养抚养关系人员收入证明;
6.其他因申请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8:30~16:30,周六、周日8:3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