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0524 2024-05-24
赵士军: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3242900194)。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24年5月8日在崧泽大道进诸光路西约30米实施了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车辆沪C9290G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
联系方式(电话):021-69228532
联系人:案件审理科
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