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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赵士军) 2024-07-07

赵士军: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5212970354)。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32429001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4年7月7日起对车辆沪C9290G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请你(单位)凭本决定到青浦淀浦停车场取回被扣押物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

联系方式(电话):021-69228532

联系人:案件审理科

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