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0802 2024-08-02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下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21-69228532
联系人:案件审理科
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
附表: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当事人名称 | 处罚事项 | 处罚内容 |
上海市青浦区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NO.2242900502 | 赵士军 | 个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第二次被查获且未有安全隐患 | 罚款30000元整 |